中新网11月9日电 今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称已制定并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引发系统性风险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将从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指导意见》对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做出界定,包括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该《指导意见》指出,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分为三个响应层级。
同时,该《指导意见》指出,保险公司进行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应当按照“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销售误导问题性质、情节及损失程度,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在摸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人员承担的责任予以追究。保险公司进行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综合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多种方式。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对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以及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的间接责任,制定了追求责任的标准。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损失和危害程度比照上述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另外,实行事业部制管理、集中化管理或者业务条线管理的保险机构,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按照上述标准,追究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相关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对负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审计监督等间接管理责任的其他间接责任人的追究,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追究。
《指导意见》还对从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形做出了如下界定,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监管函、其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导致销售误导问题反复发生的;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系统性风险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此外,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事前发现了销售误导行为并履行了相应职责,如采取措施纠正和制止违规行为、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主动向上级机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违规问题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可从轻、减轻或者免责的情形还包括,发生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后采取措施主动平息事件,积极化解纠纷,有效控制事态恶化,降低或消除负面影响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由上级机构研究决定。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明确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在指导意见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制定内部的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各类责任追究的标准、范围、对象和程序,在明年2月1日前上报中国保监会,并从明年起,每年4月1日前,向保监会上报一份责任追究报告。(中新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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