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车辆被追尾后,肇事车辆逃逸,受害车主一路追击,多次碰撞肇事车辆就是不停,最终受害车主撞坏路边公司的伸缩门后熄火停车,而肇事车辆逃逸。面对公司的索赔,受害车主认为事由肇事车主引起,拒绝赔偿,海淀法院近日审结此案。
今年3月26日,在海淀区厢红旗一家银行门前,李先生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追尾张先生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损坏。事发后,李先生没有停车处理,反而驾车驶离,张先生怒而追击,两车上演你追我赶的惊魂一幕,其间发生多次碰撞但均未停车。当行驶至一家公司伸缩门处,李先生的车头蹭到伸缩门后绕开大门驶离,而张先生驾车追赶至此未减速,车头直接与该伸缩门相撞,造成伸缩门被撞坏,一位路人从旁经过险些被张先生的车辆所撞。张先生的车辆受损停下,李先生则继续逃离。三天后,李先生到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自首,事故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的违法行为是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认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后该公司将两位驾车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伸缩门损失,因协商未果,遂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李先生、张先生共同赔偿伸缩门损失6万元。张先生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中认定李先生全责,故伸缩门的损害赔偿事宜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张先生在追车过程中共同造成某公司伸缩门损害,二人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李先生承担80%的责任,张先生承担20%的责任。二人均表示服从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不要盲目追击逃逸车辆
海淀法院陈昶屹法官表示,本案属于财产损害纠纷而并非交通事故纠纷,两种纠纷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
财产损害纠纷认定责任的依据是二人在追赶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中的过错与因果关系,李先生的逃逸行为存在过错,张先生的快速追赶行为也存在高度的危险性,二人在前后的追赶行为中置他人的人身财产于不顾,放任危险的发生与持续,其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最终这一危险也造成了某公司伸缩门的损坏,甚至险些威胁路人的人身安全,故二人应当对某公司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陈法官提醒,肇事车主逃逸,被肇事车主应当立即报警,不可盲目驱车快速追赶,以免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否则,追赶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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