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法院首试审判“庭前会议”
原标题 [温州鹿城法院首试审判“庭前会议” 推进高效优质审理重大复杂案件]
新华网温州11月13日电(记者张和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针对即将审理的一起重大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11月9日先期召开“庭前会议”。这是温州在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前的一次“首会”。
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鹿城区法院决定,将于11月26日开庭审理吴某等25人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重大案件,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及的罪名多达13个,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人民币。这是近年来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案人员最多、涉嫌罪名最多、涉案金额最大、证据材料最为复杂的一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书证证据卷宗共计48册,证人43名。
为了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法院合议庭召集控辩双方当事人,事先召开“庭前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管辖回避、证据开示等问题。其中,多名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存在异议,侦查机关提供的有罪证据等使用暴力、威胁等刑讯逼供手段所得,不宜被法庭采用。对此,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材料,否定了被告人的意见。辩护律师也表示无法举证证明被告人所述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物的事实。合议庭最终对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予采纳。
此外,法院接受了4名被告人关于要求提供新证据、申请新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审判长认为,“庭前会议制度”系新修改刑诉法第182条新增内容,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司法实践中,庭前准备活动因为缺乏证据开示程序,导致控辩双方不能有效开展庭审前准备工作。尤其是证据突袭问题大量存在,试行庭前会议制度,通过证据开示,可以让控辩双方充分了解证据,正式开庭审理时能够更加充分进行辩论,更加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进而做出公正判决。如果没有庭前会议制度,这类重大复杂案件的庭审周期将被拖得很长。通过此次庭前会议,预期该案庭审周期将缩短三分之一。
作者: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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