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熊焱 赵莹莹)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目前,股息红利税的实际税负为10%。新政实施后,对一年以上的长线投资者,红利税减半征收,税负为5%;对一月以内短期买卖的投资者加倍征收。
对于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这一消息,市场人士普遍将其视作利好,认为可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不少分析人士认为,红利税差别化征收利好蓝筹股,特别是高分红的“现金奶牛”,投资者可以通过长期持股获得更大收益;对多年不分红的绩差股和券商股则是利空,因为投资者长期持股会降低交易频率,减少券商交易佣金收入。
案例分析
股息红利该如何计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如,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市场影响
利好作用十分有限
财政部昨天发布的此消息对于正处低迷中的A股市场利好的作用十分有限。
昨天沪深股指仍然低开低走,尾盘略有回升,收盘小跌,两市总成交额略有放大,但总成交额仍不足800亿,个股跌多涨少。
由于A股市场长期低迷,如今实行差别化征收,对于长期投资者来说,确实可以因此而得到一些实惠,但这部分收益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这样一个“特小”利好,对于市场行情的刺激作用,充其量只能是昙花一现。
专家评点
恐难遏制投机炒作
太平洋证券研究院副院长张伟明:减少股息红利税的做法对于养老、社保及一些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有利,对抑制股市投机并无显著作用,短期炒作的人根本不在乎红利,只有切实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建设一个三公的市场环境,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投机炒作。
申银万国分析师谭飞:从短期来看,此措施再次显示出政府提倡长期投资的基本方向,但市场的炒作风气由来已久,难以在短期内有效抑制,而对市场近期的波动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鼓励投资为主、投机为辅的导向是很好的,但是仅仅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还远远不够,还要下大力气整治市场投机过盛、投资不足的心态和投资文化。近期市场持续低迷,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我国经济转型以及全球经济复苏艰难等复杂问题都不可小视。股市走好不是仅仅靠政策,经济基本面才是根本。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影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属于鼓励长期投资的利好政策,可以有效增加长期资金,进而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是实实在在的利好,在目前的股市下应该属于救市措施。 本报记者 熊焱
名词解释
股息红利税
股息红利税,简称红利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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