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最近,“虐童”二字成为热词。山西太原五岁女童不会算数被老师扇数十记耳光的事件还没过去,接着出现浙江幼儿园老师揪男童双耳离地20厘米的恶性虐童事件,该教师虐待班上幼儿全过程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一时间众网友声讨不断。近日,上海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共同在律协举办了“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对虐童案的刑法适用以及“虐童入刑”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认为,现行刑法对于类似虐童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盲区。“虐待罪”仅适用于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受害者以达到轻伤作为立案标准,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女老师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孩子的轻伤后果,因此她不构成此罪。而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都属寻衅滋事行为之一。因此,温岭公安部门是以该女老师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的。她建议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
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介绍说,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
另有专家认为,虽然《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主体是虐待家庭成员,即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幼师虐待幼儿与主体不符,但可以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
(记者 邵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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