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江阴11月19日电(孙权 陈教智)为表示自己对爱情的忠贞,一名男子在领取结婚证当日,与新婚妻子签下一份“爱情协议书”,约定如果将来离婚将给予女方200万元人民币补偿。几年后,当两人感情真的破裂离婚时,女方拿出这份“爱情协议书”,要求男子兑现当初的承诺。19日,江阴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案件,双方自愿离婚,男方阿峰自愿补偿女方阿珍10万元人民币。
2005年10月,20岁的阿峰在一次聚会上结识了23岁的阿珍,两人一见钟情,开始了一段甜蜜的“姐弟恋”。由于阿珍年龄比阿峰大,彼时阿峰尚在读大学,阿珍却已经工作多年,双方父母均不赞成两人的恋情。但两人经过四年爱情长跑后,仍坚持步入婚姻的殿堂,阿珍虽然对两人终成眷属感到高兴,但又担心比她小3岁的阿峰会变心。
阿峰在法庭上说,2009年5月11日领取结婚证当天,为让阿珍彻底放心,他与阿珍签下了一份“爱情协议书”,内容为:“我阿峰与阿珍婚后无论双方什么原因导致离婚,我阿峰都自愿给阿珍人民币200万元作补偿。”这样,阿珍才如释重负,与阿峰开始过上了夫妻生活。
但幸福的日子并不长久,阿峰与阿珍婚后矛盾逐渐呈现,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尤其是在2010年初,阿峰应聘到一家企业做业务员,需经常在外出差、应酬,回家的时间少了许多,这让敏感的阿珍起了疑心,担心阿峰在外面会有越轨行为。因这种心理驱使,阿珍经常无缘无故就给阿峰打电话,进行“查岗问哨”,万分无奈下,阿峰向阿珍提出离婚,阿珍却坚决不同意。
2012年8月,阿峰一纸诉状将阿珍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决两人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乎阿峰意料的是,阿珍爽快的答应了离婚,但她同时拿出那份“爱情协议书”,对阿峰提出了反诉,要求阿峰兑现当初承诺补偿她的200万元钱。
19日的法庭辩论中,阿珍提出该协议是与阿峰自由协商后订立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如今阿峰的行为已违背当时的协议,所以依约定要支付给她200万元。阿峰则认为“爱情协议书”不能适用《合同法》,同时由于感情不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以应该依法认定该“爱情协议书”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爱情协议书”本质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基于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不适用《合同法》。阿峰在出具该协议时连工作都尚未确定,根本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其承诺给予巨额的补偿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应驳回阿珍的反诉请求。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之下,两人达成了由阿峰补偿10万元,双方自愿离婚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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