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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劳教只要存在一日 争议和质疑就不会停歇

2012年11月22日03:33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原标题 [终结劳教是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编者按

  2003年,大学生孙志刚之死震惊国人,激起了民众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大讨论,最终导致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在收容“恶法”寿终正寝之后,劳教这一明显与我国宪法中“依法治国”原则背离、并违反《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度,成了学界和民众持续批评的对象。今年以来,湖南唐慧案、重庆任建宇案,再次引发对劳教制度的强烈批评。昨日《人民日报》刊发评论称:“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

  不久前,有关方面回应:“改革劳教制度已经形成了共识。”既然共识已成,接下来就该是终结劳教的具体行动。正如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所说:“不论劳动教养本身存在的问题有多么严重,都终究不过是一种表象。深层所反映的是,如何限制国家公共权力以及如何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不受任意侵犯这一宪法问题。”

  终结劳教是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杨鹏

  又一起劳教案!2012年11月,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郭大军的母亲赵梅福来北京看望儿子。由于赵梅福曾经上访过,兰州警方将其带回,劳教一年并拒绝亲属探望。

  劳教制度走到今天,已有近60年历史,相较于人类历史不过一瞬间,但就靠这点时间累计,劳教制度却足以单独成史,值得一书。它,毕竟伴随着我们走向法治化,足以窥见法治进程中的艰辛与羁绊,并让我们廓清来路和去路。

  劳教制度从前苏联引入,1957年正式确立,当时承担着重要的政治任务,正如有学者指出,恰恰是由于要处理大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劳动教养才有了一个历史性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机会。

  到了1982年,新修订的《宪法》实施,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应该说,这部国家最高法已经在敲打着劳教制度,而同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出台,劳教制度重新“包装上市”,在今天法学界看来,这与《宪法》相冲突,也为后来的改革埋下了伏笔。值得注意的是,有资料显示,1980年代的“严打”中,劳教人员数量大大上升,达到30多万人。无疑,当“严打”需要劳教时,劳教制度法治化的努力只能功亏一篑。

  但整个社会已经确定要迈向法治正途,劳教只要存在一日,争议和质疑就不会停歇。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特别是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宪法性法律《立法法》,再次言明:“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应该说,《立法法》从根本上动摇了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基础,自此,劳教制度不可逆转地进入倒计时。当时,除了学界的批判外,全国两会上也开始讨论劳教制度的改革。一种声音是将现行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升级为国家法律,制定专门的劳动教养法(2004年,代表们提出制定劳动教养法议案14件),而另一种方案,则是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最终,主流的意见是改革,以违法行为矫治法替代劳教制度,从而彻底打通劳教制度与法治社会不兼容的死结。但如何改,又何其难也。强势部门在权力再分配的格局中,都不甘于处下风;“每个地方政府都希望保留这个他们认为威慑力和效率都非常高的管制手段”,因而,学者指出,改革劳教制度异常艰难的原因在于立法机关难以处理部门利益之争,需要“从更高层面解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之争”。

  相关部门还在讨价还价中,这一拖就到了今天。劳教制度由“死刑,直接执行”,沦为事实上的“死缓”。年初,《行政强制法》实施,劳教制度再一次被架到火上,尤其是,在改革迟迟不能启动,劳教制度却在同步不断释放着恶,诸如常州一元钱案,唐慧案,以及新近重庆爆出的“一坨屎”“任建宇”等案……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劳教制度正遭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激烈批评,袁裕来等律师呼吁启动违宪审查,连《人民日报》也刊发评论称:“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制度供给应跟上时代脚步”。

  法治,是既定选择,一切活动都应该纳入法治轨道,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劳教制度,自然而然也需要经过法治天平的检验。21世纪已经走过了一个10年,法治,依旧是我们的孜孜追求。一言以蔽之,以法治的名义,终结劳教制度,这当是我们重申法治信仰、坚定法治之路再恰当不过的注脚。

  劳教“变身”应只争朝夕

  王琳

  现在在公共舆论平台上,借助重庆任建宇案对劳教制度进行的新一轮批判已然展开。然而,在几次由个案而及制度的公共舆论事件中,官方对劳教制度未来走向的回应极为谨慎。有关劳教之争,仿佛成了一场没有“对方辩友”的争论。近年最重要的一次官方回应,出现在今年的10月9日。当天由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态,“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这是一个事实。但制度的改进还需要立法机关在劳教“要不要改”以及“如何改”上达成共识才行。前者是理念问题,后者是技术问题。

  “要不要改”在社会舆论上看来争议不大。俗称“二劳改”的劳动教养源于1957年8月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从执行方式上看,劳教跟劳改一样,均以剥夺被处罚人人身自由为核心。而从长度上看,劳教可被处以1-3年,一定条件下还可延长1年。这甚至比刑法中的一些主刑还要重。我们知道,刑罚的适用需要经过从立案到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等司法程序,劳教的适用却是由公安部门一家操办。这种由某个机构“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集权式制度,不但涉嫌多重违法,甚至也被普遍认为违宪。

  如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就明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劳教却是由一纸行政法规所授权。

  《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又源于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教就是典型的不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今年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也再度强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因劳教制度而导致的法律冲突正在不断扩大。也因此,近年来,从草野到庙堂,从学院到大众,对劳教的质疑以及提请人大对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可以说,劳教制度的改革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

  至于技术层面的“如何改”,当然可以讨论。事实上,早在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盛传作为劳动教养替代品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在起草之中。到了本届人大常委会,新法的名称变成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但在社会舆论的望穿秋水中,劳动教养的“变身”仍未到来,其背后的原因也不得而知。鉴于有关负责人已经公开表态“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我的建议是:不妨公开一下现有的研究成果以及相关的改革设计,也只有让更广大的公众参与到这场涉及到所有人切身利益的法律变革中来,“变身”后的替代制度才能获得更多的民意认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中的阻力。

  劳教案背后被克扣的“国家赔偿”

  何三畏

  三年前,因为在网络上评论一幅重庆打黑的新闻漫画而被处劳教两年的彭洪先生,近日获得了“国家赔偿”。这是始于三年前,持续到今年上半年的重庆大面积突发劳教高潮之后,首位获得“纠错”并予以赔偿的案例。

  彭洪的赔偿没有经过法庭,是由重庆公安“内部纠错”,然后和彭洪谈判进行的。在这笔“自由赔偿金”之外,公安方面还承诺,以彭洪被劳教时,妻子正在怀孕,女儿身体健康受到先天损害的理由,“协调”民政方面,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就此,我们可以说,重庆公安在为彭洪案善后时,是相当“宽厚仁慈”了。

  在法律实践中,中国的国家赔偿,往往只有一项,即“自由赔偿”。它按当事人失去自由期间的“上年度国家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相当于“误工补贴”。除非是事情闹得实在太大,有关领导会特批一笔钱息事宁人。如著名的赵作海案,在误工补贴式的“国家赔偿”以外,给予了十五万“困难补助”。

  除“困难补助”外,还有许多可以推断的间接损失,也应该赔偿。但这比“精神赔偿”模糊得多。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了“精神赔偿”一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然而,现实中,国家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获得精神赔偿的却极为罕见。

  国家赔偿的立场和标准,从反面检验着国家保护人权的指标。在法治健全的国家,一个人被公权错误拘押一年,简直等于中了头彩,公共财政则亏大了,因为你可能得向他支付上千万的赔偿。如果失去自由期间还有刑讯逼供,那就更不得了。但在我国,“国家的损失”就是上年度的平均工资,就当他在“另一个地方”上班一样。而有关方面在计算自由赔偿金时,特别精打细算,不乱花国家一分钱。例如,彭洪劳教期间获得减刑33天的奖励,在赔偿时还被细致地扣除掉了。

  而实际中,各地行政法庭理直气壮地不支持精神赔偿,是不合法的。就算没有细则,你判赔一元钱,也表示了对法律和公民自由权利的尊重。10月29日,广东公民黄立怡领到了16万精神抚慰金。这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应该代表国家赔偿法的未来实施方向。

  最后,也是很重要的一点,精神赔偿包括“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也无需细则,可是,各地政府绝对的不奉陪。改错也不认错,似乎是各地政府的特性。目前,重庆因“处理不当”被劳教的人士中,有的行政诉讼请求包括上述内容,试看法庭如何判决吧。如果依照国家赔偿法判决,那就差不多是破天荒,很值得鼓励。

  三问“中国式劳教”

  1

  哪些人可能被劳教?

  目前在中国,有300多劳教管理所,干警职工10万多人,收容着26万名劳教人员。

  根据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网站的信息,维护国家安全、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倒卖车票、船票、赌博都可予以劳教。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等严重残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等,不予收容。

  现实当中,上访、转发微博、阻挠拆迁、打麻将都有可能被劳教。

  2

  为何有人宁愿入狱也不入劳教所?

  其一,就处罚时间来说,在我们法律制度设计中,犯罪最低档处罚是管制,在居住地执行期限最短3个月、最长2年;第二档刑罚是拘役,剥夺自由,期限最低1个月,最长6个月;第三档刑罚是有期徒刑,最低6个月,最长15年,3年以下罪名占刑罚总罪名的90%以上,还有缓刑机会。而劳动教养期限起点为1年,高可达4年,在戒备森严的劳教所执行,节假日照常进行。

  其二,就处罚流程来说,假如被入狱3年,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报捕、移送,检察机关需要批捕、起诉,司法机关还要开庭审判、律师辩护、宣判有罪、入狱。而假如被劳教3年,公安机关直接决定(甚至派出所所长都可决定),投入到劳教所当中进行劳教。

  3

  劳教改革难在何处?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我认为有几个原因,比如公安机关愿不愿放权,法律本身的惯性等等。但我觉得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观念问题。在很多人眼中,劳动教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但他可能不知道,用这种违法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稳定,那就是污染了水源,最后带来更大的社会不稳定。

  于建嵘(中国社科院教授):从某种意义上说,从建立之初,劳动教养就是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从剥夺公民自行决定生活方式的自由开始,发展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通过对100个上访劳教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对上访者实行劳教,在处罚依据、规范性等方面均有严重的问题。

  第一,处罚依据的效力层次低,“只有政策,没有法律”。上访劳教案件中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它可以说是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从法理上讲,《试行办法》只能算是“准行政法规”性质的部门规章。第二,援引次数居前的条文,大多出自于上世纪70年代未80年代初的相关规定,甚至有1957年的规定。有些条文带有明显的时代色彩和政治味道,在今天使用,已有生搬硬套之嫌。(内容根据腾讯等网络综合整理)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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