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中心客运站厕所凶杀案”追踪
南都讯 记者张鹏 “我们只是想要个表彰。”说这话时,已经41岁的虎门中心客运站保安苏本水有些不好意思。今年10月8日傍晚,他和同事张毕富在值班时发现有人在车站厕所内杀人,两人上前擒获凶手。一个月后,东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称苏本水和张毕富的行为属于职责所在,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昨日,虎门警方表示,已经依据规定为二人申报一定的物质奖励。
申请认定“见义勇为”遭拒
事后,苏本水和张毕富开心地等待表彰,车站的司机售票员都前来道贺,保安队的同事们对此事也甚为期待。但一等一个多月还没消息,张毕富打电话到东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查询,但工作人员说他们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据虎门警方通报,案件破获后,警方于11月初将二人的材料报送给东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苏科长解释:张毕富和苏本水是虎门中心区客运站雇的保安,二人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制止犯罪行为发生,擒获犯罪嫌疑人并交给公安机关,属于职责规定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苏科长进一步解释,见义勇为的主体必须是非负有法定责任或者义务的自然人。
两位保安略有不平和后怕
虽然申请遭拒,苏本水和张毕富仍然按时上班执勤。41岁的苏本水上世纪80年代就从湖南武冈老家来到东莞,妻子在虎门一家工厂打工,两人每月3000多元收入勉强可以维持母亲的医药费和女儿的高中学费。“都是有家庭的人,当时冒着生命危险抓杀人犯,怎么着也得有些奖励啊!”苏本水的话让张毕富有些激动,1987年出生的张毕富9岁时从湖南岳阳来到东莞,现在东莞和母亲相依为命。张毕富说:“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自己想都没想就冲上去了,现在想想有些后怕,万一自己有个意外,母亲该怎么活?”
对于张毕富提到的“其他保安和治安员抓贼获奖励”,苏科长解释,东莞以往有保安和治安员在抓贼过程中受伤,见义勇为基金会也会发一定的慰问金,但这不是认定其行为是见义勇为,“而且有些奖金是公安内部或者用人单位发的。”
虎门警方表示,苏本水和张毕富擒获嫌犯,为警方破案提供了很大帮助,值得奖励。目前,虎门警方已经联系虎门镇政府以及车站方面,按照《虎门镇抓获现行犯罪及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二人申请物质奖励。
案件回放
值班时抓住杀人犯
10月8日下午4点左右,虎门镇中心区车站厕所传出呼救声。正在车站大门执勤的保安苏本水和同事张毕富跑进厕所发现有一个厕位门紧闭,有血流出来。苏本水爬到高处发现,一个瘦小男子蜷缩在地面上不断抽搐,另一名男子则在紧张地换衣服。男子换好衣服后,突然冲出厕所开始逃跑。张毕富追到车站4号大门才拽住男子的衣领,苏本水上来就反绑男子的胳膊,将其擒住。
经虎门警方调查,被擒的男子就是杀人凶手谌某,事发时他在车站厕所内卖毒品给连某,因毒资问题产生纠纷,谌某用水果刀捅死了连某。
专家说法
认定见义勇为需满足两大要件
据了解,目前我国各省份对于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标准并不统一。1995年《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上报国家法制机构,但历经17载,至今仍未出台。该早案的主要起草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邢捷昨日下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认定见义勇为行为至少要满足两大要件。首先,公民法定义务或职责范围以外的行为。其次是公民约定义务或职责以外的行为。
就苏本水和张毕富的情况,突出二人的约定义务更有意义。二人之前是普通工人,上岗前也没有经过正规的保安训练。二人与车站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内有无约定二人有维护车站内治安的职责等条款,将成为能否认定见义勇为的关键。昨日,苏本水说,入职时签了劳动合同,但有无上述条款自己也记不清了。
“都是有家庭的人,当时冒着生命危险抓杀人犯,怎么着也得有些奖励啊!” 苏本水
“现在想想有些后怕,万一自己有个意外,母亲该怎么活?”张毕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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