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青年报
吴英“案中案”昨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内开庭审理 两名被告均未出庭 由律师代理完成庭审
曾轰动一时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仍然余波未平。昨日,今年5月已被判死缓的吴英站在原告席上,参加“近亿房产被贱卖案”的开庭审理。蹊跷的是,作为原告的吴英表示自己从未去法庭起诉过对方,也根本不认识对方。吴英的律师认为,被告方“编造案情并利用诉讼诈骗”,意在以低价取得吴英价值上亿元的14处房产的产权。昨日,法庭未当庭对此案作出宣判。
庭审在监狱里举行
昨日,这起备受媒体关注的吴英“案中案”在位于杭州的浙江省女子监狱进行,由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派法官前往开庭。由于开庭场所特殊,法院及监狱方未接受媒体旁听。不过,仍有不少记者守在监狱外等消息。
据了解,昨日的开庭审理共分两场,上午审理“吴英诉胡滋仁房屋买卖纠纷案”,下午审理“吴英诉刘贤富房屋买卖纠纷案”。法院进行了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未当庭宣判。
据悉,两名被告胡滋仁和刘贤富昨日均未出现在庭审现场,理由是“工作忙”,两人均由律师代理完成庭审程序。
上亿房产被贱卖真相揭开?
昨日,吴英虽然以原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但其本人对此却并不认同。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告诉记者,吴英其实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被原告”。
吴英在申诉材料中称,自己不认识两名被告,也从未到法庭起诉过对方。2006年12月,吴英被债权人杨志昂等人非法拘禁,被逼迫在30多份空白纸上签字,其在东阳市的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也被拿走。就在吴英被绑架期间,两起以吴英为原告的案件提交至当地法院。起诉书称,吴英将14处房产以3430万元卖给胡滋仁和刘贤富两人,但两人尚欠本色集团尾款210万和280万。当时手持吴英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赴法院办理手续的是安徽男子毕某,其自称是本色集团经理,但吴英称本色集团并无此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是自己被绑架期间被人强迫在空白纸上的签名。
吴永正认为,对方利用吴英被绑架期间签署的空白文件,编造了这两起案件的案情,伪造了购房合同等文件,但因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是就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由司法机关来确定这14处房产的产权归属,从而顺利地拿到这些房产的全部产权。
2006年12月28日,金华市中院对两案进行民事调解,调解结果是购房者付清上述490万元余款后,即可去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随后,吴英不服提起申诉,最后被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
被告方律师庭审中
坚持购房合同真实有效
吴英的代理律师、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表示,吴英购买这14处房产花费上亿元,不可能以如此低的价格贱卖。案件涉及的两份购房合同属于伪造,因此他希望法庭能够辨明合同真假并厘清房屋产权归属,而吴英也会在拿回房屋产权后卖房偿还债务。
据悉,因吴英集资诈骗案已经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本次审理的结果不会影响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
昨日,记者试图联系被告方以期了解更全面的信息,但未能联系上对方。
据参加庭审的人士介绍,两名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要求原告方律师举证说明虚假合同成立,但原告方律师认为无法举证并不存在的事实。被告方律师坚持认为,吴英与被告的购房合同等文件是真实有效的,希望能够付清房屋买卖的尾款,并且尽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文/本报浙江特派记者孙昌銮
摄影/李晨韵
新闻内存
吴英案件始末
吴英,女,浙江东阳人,1981年5月20日出生,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2009年4月,吴英非法集资案在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11月27日,吴英“案中案”由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派法官前往浙江女子监狱开庭审理。
资料整理/石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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