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杨涛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11月21日)印发了《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对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进行细化管理,要求对“三公”经费等严控类经费实行指标单列、封闭管理,明确“三公”经费及其他严控类支出在项目支出中所占比例,项目支出中的“三公”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或将一目了然。
今年8月和9月,深圳市分别公布2011年全市本级“三公”经费和各部门“三公”经费,多粗略而不具体,往往仅公布出国、接待和公车各大类的支出数据,无具体项目的明细支出账目。在编制2012年“三公”预算时,更被市民指为“随意”,如不少部门将上一年度“被耽误”的未出国费用安排在下一年度完成,却未考量该项出国费用及项目是否切合2012年的实际需求。
本次印发的《暂行办法》中首次设置了禁止类支出事项,其中包括具体项目支出预算中不安排单位办公所需的物管、水电和办公费,在“其他项目支出”中不允许安排“一般性出国(境)经费”。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会议费、接待费、差旅费等经费事项也明确要求严格按照标准核定安排,实行规模控制,严禁在项目经费中超标准开支或开支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费。
在申报体例上,须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组成。项目申报时,应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报。相关资金测算时,应明确“三公”经费及其他严控类支出在该项目支出中所占比例,确保将资金重点用于事业发展。
在执行上,《办法》要求对“三公”经费等严控类经费实行指标单列、封闭管理,在预算执行中不得超过年初预算控制数。同时应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对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实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在标准核定和规模控制之下,经过申报、执行环节的细化,项目支出中的“三公”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或将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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