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水塔内装的是私采的地下水,并与水表相连,楼下租户一用水,水表就会转动。 |
私采的地下水水面漂浮着杂物。 |
深层地下水被滥采,恢复需上万年!公共资源竟成了不法份子牟利的工具。近日,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的居民向晶报热线反映,该社区有多名房东在起建多栋住宅楼初期,在地下偷偷安装抽水机、水井,不顾租客的健康,将未经检验的地下水供给数百套出租屋的租客使用长达7年之久,以牟取私利。
爆料:
多栋住宅偷抽地下水
老于是山厦社区本地居民,退休前是一名建筑工程师,本想安享晚年的他却发现社区内有个怪现象,许多房东对外出租的房屋使用的大多是地下水,而水务部门搭设的自来水却鲜有人使用,因为多年持续抽取地下水,水质已发生了改变,“当初这些房子在建设时,地下也建造了粗糙的化粪池、污水管,如果保护措施不当,或是有破损,难免有化粪池的污水倒灌入地下水层。”老于通过进一步的走访调查还发现,山厦社区多栋出租楼房都在违规使用地下水,涉及的使用租户有数百户,不少租客在用水时,也发现水中杂质多、有异味。由于无节制用水,有些楼房的楼梯、地面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沉降。
老于说,租住在山厦社区的租客很多都是外来人员,山厦房租低,这是他们首选山厦的原因,然而他们却身陷“不安全用水”的区域,不仅自己的身体健康要付出代价,还要每月平均向房东支付20元左右的水费。老于为租客鸣不平,先后5次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半年前水务局工作人员为这些楼房安装了自来水管,但是,房东仍空置自来水不用,依然大肆抽取地下水。
调查:
7年用水来自“暗井”
前天,晶报记者来到山厦社区。首先,记者来到老于举报的山厦大围村243号、244号两栋出租屋,这两栋出租屋依山而建,地势较高,楼各高6层,约130多户租客,房东为同一个人。刚走进这两栋楼的大门,有一对房管夫妇就警觉起来,并不断询问记者干嘛的。记者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房管夫妇边介绍有租客百来户,边指引记者走近244号楼房的一间新盖的水泥房说,“这是我们的蓄水房,我们用的全是自来水。”
记者爬上蓄水房,打开井盖,的确看到清澈透明的自来水,然而沿着蓝色标识的自来水管道,找到两个水表后,却发现水表读数仅“18立方米”。记者质疑这里租客上百户,为何水表读数却如此之少,房管夫妇辩称:“房东说蓄水房刚建好,里面的自来水不安全。”而现场有租客却另有看法,说这是房东和房管夫妇为糊弄水务局的检查,建个水房、蓄点水用来对付水务人员的检查。
山厦大围村243号、244号两栋出租屋到底用的是什么水呢?在记者多次追问下,房管夫妇终于承认楼房使用的正是地下水,而且已使用了7年之久。
经房管夫妇的允许,男房管开门带着记者走上243号楼的7层天台,记者看到在墙角处安装了一些水表,天台顶楼白色水管错综复杂,244号楼亦是如此,记者粗略算了算水表数量共约130个。水表为何会安装在楼顶呢?原来与这些水表相连接的是建造在7层的水塔,只要楼下租客用水,水表就自动转动。记者粗略查看了部分水表,读数最多的达到500立方米。记者随后攀爬至水塔井口,拉开水泥盖,有一股异味飘出,又见水面上漂浮了一层污垢,不少泡沫漂浮在水面上。
男房管还告诉记者,目前向租客收取的水费是每立方米7元,这其中包含了垃圾处理费、污水排放费,每月大约能收取2000多元的水费。但是租客用水来自地下水,房东大肆无偿抽取,这笔费用也最终中饱私囊,面对记者的质疑,男房管低头不语。
走出楼房,记者在两栋出租屋的入口处,最终找到了抽取地下水的一口“暗井”,但因井盖沉重,未能启开进一步查看。
为进一步核实老于对“山厦社区多栋楼使用地下水”的说法,晶报记者又来到山厦大围村172号楼,这里同样租住了上百户租客,使用、铺设地下水管道的方式与243号、244号楼房如出一辙。当记者找到自来水水表时,这里显示的读数竟然为“0”。
自来水抄表员:
“靠山楼房都抽地下水”
就在晶报记者对山厦社区用水情况走访调查之际,一名自来水公司的抄表员正在对每家每户的水表逐一抄取读数。对于上述三栋楼房出现的抽取地下水现象,抄表员似乎不愿多说,“你是记者,你自己去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山厦这个地方靠山的楼房,很多都是用地下水,浅层水用完了,就用深层水。”记者追问有无部门到此监管过,抄表员回答说:“按道理是有的,但这些都是本地居民,不敢轻易得罪。”
警醒
水资源专家:
恢复深层地下水需万年
不需要花钱的水,用起来自然不心疼。出租屋多打井,打深井,浅层地下水抽不出水,就开采深层地下水。这种无节制的用水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据原龙岗区水务局水资源专家王工程师介绍,深层地下水几乎不能恢复,恢复的时间往往以万年来做单位,就地质概念来说,有一个净储量,上层的降水根本补给不到深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只要开采就是超采,开采多少就少多少。
难以恢复的深层地下水就这样被出租屋免费地滥采滥用,这本来是公共资源,现在却变成了不少房东的牟利工具。
法规链接
非法开采地下水
最高罚5万元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和海水入侵,防止水质恶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地面沉降等观测资料,确定地面沉降地区的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和回灌总量,严格限制开采。取水户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海水入侵或者水质恶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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