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记者 尚淑莉)昨天上午,记者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吴英“案中案”有了最新进展。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撤销于2006年12月28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并以毕健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得到本色集团委托授权为由,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的名义的起诉。
2006年12月28日,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要求胡滋仁、刘贤富支付剩余余款,双方当事人当日达成调解协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
“案中案”涉及吴英相关的14处房产。两案原告均以吴英为法定代表人的本色集团,吴英在庭上强调,自己不认识也没见过两被告胡滋仁和刘贤富及委托代理人毕健,也没有委托毕健起诉。
吴英方面称,2006年12月20日吴英被一债权人杨志昂非法拘禁,直到2006年12月28日晚才“释放”,其间,她被迫在30多份空白纸张上签字,而本色公司的章也被杨志昂抢走,才产生了后来的房屋转让协议和此次“案中案”。
吴英方面认为,毕健、胡滋仁和刘贤富的做法是编造案情,以期通过合法的法律诉讼途径由司法机关来确定这14处房产的产权归属,从而顺利侵占房产。
2012年11月2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的起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毕健并不持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代理本案的授权委托书,故毕健既无权代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诉讼,更无权代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达成调解协议,应撤销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胡滋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支持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毕健提起诉讼及调解系基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应撤销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刘贤富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支持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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