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30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药庆卫上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药庆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今年7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仍然保留在网页上、其发表的有侵权内容的微博1条、博文2篇,并在其微博、博客上连续30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l元、公证费5960元。一审宣判后,药庆卫提起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显共有5条微博和3篇博文构成侵犯药庆卫名誉权,事实清楚。关于药庆卫上诉认为张显微博上发表的其他相关内容亦属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经审查,部分是正常发表个人言论,并无诽谤和侮辱性表述;部分并非针对药庆卫本人,故不应认定侵犯药庆卫的名誉权。原审法院判决张显在其新浪微博、新浪博客上赔礼道歉,并无不妥。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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