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2日电 近日台湾立法部门就安乐死修法,可以使当事人“尊严”的离开。就此,台湾《中国时报》刊载投稿文章指出,应该让渴望安详逝去的病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未来路。
文章摘编如下:
台湾“立法院”初审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草案”,旨在让末期病患有“尊严”地走。笔者基于多年相验尸体及审理案件过程的体悟,对于把死亡观念从安乐死转成尊严死,深表赞同,但同时也认为法律只做了一半,修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积极(作为型)安乐死的合法化。
试着想想象一下“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感受吗?这种“生不生,死不死”,介于阳间与阴间的处境,到底是在尊重生命、维护人性尊严或是不让他有个善终?
否定说基于生命应绝对尊重及伦理、宗教等观点,主张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该且无权自我决定结束其生命。这当然更不容许得同意而施以安乐死,否则形同加工杀人,此一看法不仅不赞同积极安乐死,也反对消极安乐死。
肯定说则认为安乐死不应求诸于生命绝对尊重之形而上的想象,如果各种不必要的维生器具附加在末期不可治愈病人身上,非但病痛难耐,生不如死,对其人性尊严有莫大的伤害。而无谓的医疗行为除了造成家属负担与苦痛外,更浪费社会成本。为维护“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具有之尊严、价值”,应尊重其选择 权,给予其要求尽速离开人世的自由决定基本权,求个善终,以维护其死前最后的尊严。甚至,倘痛不欲生重大伤病患者要求积极地给予药物或注射以了残生,亦无不可。
笔者基于当事人“自我决定权”的根本理念,赞同肯定说。事实上,否定说所持之理由不无误解,一来,以生命应绝对尊重的说法当成否定安乐死的重要理由,此点易流于形而上的想象而变得不切实际,实则,加诸额外的体外维生设备在一个残命人身上以维持仅存的生理现象,其因为没有心理生命,与“机器人”无异。这无异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尊重自然法则地折磨肉体生命的行为。
其次,以伦理、宗教等理由而主张任何人都不应该且无权自我决定结束其生命,亦非的论,宗教界的看法纷歧,有力的看法大声倡导:当一个人确实已到临终的最后阶段,一定要停止一切注射和侵犯性的治疗(例如维生系统或其他复苏器),如果没有方法可以让患者活下去,只是一昧地以人工方式维持他们的 生命,这不仅多余,且这些动作会引起临终者不必要的慎怒、刺激和痛苦,特别是这不是出自临终者本人的意愿时尤然。
从佛法和濒死经验的证据中得知,临终的种种折磨对寻求修法或安住于心性的精神修练者来说,将成为扰乱、烦恼和分心的原因。要知,“安详的 去世”确实是一项重要人权,没有哪一种布施会大过于帮助一个人好好地死亡,职是,不杀生虽被认为是人类行为的第一原则,但也不应该不变地固守教条主义,必须根据智慧依据每个不同的情境做决断。当装上维生系统,却没有一点希望,那么停止机器就不是罪恶。
接下来更重要的是,要求医生积极给予药物或施以注射等外力方式以了却残生的积极(作为型)安乐死类型,目前并不在“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改革法 ”的容许范围内。此一积极安乐死肯否的战场,想必与死刑存废的论战一样,将会激起另一波浓浓的火花。但以笔者多年来相验无数大体的心路历程以观,病人倘果 真受不了病魔的折腾而久病厌世一心求死,目前只能选择“自杀”的悲剧求得解脱这其实不是最好的出路。
笔者主张,应把病人最终的生命自我决定权,当成其“死亡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以创造一个独立的“刑法”阻却违法事由,让该渴望安详逝去的病人 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未来路。同时可以周详地规划该病人身故后的所有情感与法律关系,及给予该将死之病人临终的爱与关怀,以帮助该预知将死之病人所面对的衰 竭、病苦和恐惧,这才是人间的至上福报。(作者邱忠义 新竹一法院法官)
作者:作者邱忠义 新竹一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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