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莹)本报曾经报道的第九套广播体操侵权纠纷一案今天在西城法院一审判决。由于此案中被诉侵权的音像公司另外找人示范广播体操的动作,并使用原版伴奏音乐制作了广播体操光盘发行,案件的焦点便集中于广播体操的动作和伴奏音乐有没有著作权。西城法院判决认为,广播体操的动作没有著作权,但直接使用原版光盘的伴奏音乐却是侵权行为。原版光盘发行方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因此获得赔偿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播体操是一种具有健身功能的体育运动,与舞蹈作品不同,其并非通过动作表达思想感情,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作为健身方法的广播体操是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观念范畴。因此,法院认定广播体操的动作,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不过,被告公司在重新录制广播体操光盘时却直接使用了原版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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