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
日前,北京朝阳区开始执行对部分闯红灯的行人罚款10元的处罚,目的之一是要遏制“不看红绿灯,凑一堆人就走”的“中国式过马路”行为。有人对罚款依据不解,对此,北京市交管部门回应,“闯红灯罚款10元并非新规”,北京市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的地方立法,对有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等十种行为的行人,处10元罚款。
从报道看,警方的回应和朝阳区的做法都存有诸多疑问。既然早有规定,为何不执行?长达8年,有法不依,警方是否有不作为的嫌疑。另外,对部分闯红灯的人罚款,意味着部分人不受罚,这种做法是不是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朝阳区闯红灯可能受罚,北京其他的区县就没事,地方法规在其行政区划内的普适性何在?
在这一系列的疑问中,人们看到了现实执法活动与法治原则的诸多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与冲突如果不能得到解决,执法过程就会不断消解和扭曲法律的本意。一个早已存在的法律默默无闻了很多年,突然有一天被严格执行,这种新闻并不鲜见。此前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北京施行买刀实名制,最终的解释主要也是执行老规定。这些做法都暴露了执法活动的阶段性和随意性。任何一部法律在颁布时,都明确写明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时间实施。法律从其颁布实施的那天开始,严格的执法活动就应当开始,不应具有阶段性和随意性。
现实中,立法与执法脱节的现象时常发生,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一些法不责众的领域,立法很难落实。比如行人闯红灯罚款。由于不能违法必究,必然造成有些人受罚,有些人不受罚。这种执法虽有法律依据,但不能普适,缺乏公平,所以很难服众。二是用“运动式执法”的方式替代法律的常态化,根据一时需要决定执不执法以及怎样执法。这种模式虽能一时奏效,结果却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由于这种执法具有时段性和选择性,虽有法律依据,但不能做到违法必究,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公正性与权威性也是有瑕疵的。
事实上,人们很难从立法中直接体会到公正,却可从执法活动中直接体会公正。如果执法不能始终如一,具有时间和对象上的选择性,整个社会就没办法建立真正的公正。所以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需要从执法入手。法不在多而在严,唯有如此才能令行禁止,使整个社会走向法治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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