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人卢根(化名),今年50岁,是一个彩民。
没事的时候,卢师傅常去邻居朱家老板娘开的福彩店转悠转悠,研究中奖号码。一来二去,卢师傅就跟老板娘很谈得来。老板娘碰到要外出或者上洗手间时,就让卢师傅帮忙代为打理。
不料,卢师傅居然盗打彩票。想不到的是,盗打的其中一注彩票还中奖了。
不过,在月底盘账的时候,老板娘察觉出异样,于是报警。
这起另类的涉嫌盗窃罪案件,昨天在滨江法院开庭审理。
卢师傅说,他今年6月间一共打了8张彩票,都是15选5型福利彩票,他复式投注15选11,每张924元,共计7392元。而卢师傅自己在老板娘手里正常买彩票时,每次都只舍得花10块钱买彩票。
6月24日,卢师傅发现偷打出来的一张彩票,居然中奖了。他赶紧跑去另一家彩票店兑奖,兑到1449元。
“当时晕了头,后悔死了。”卢师傅表示自己很后悔,“我吓死了,睡觉也不好,以后不会再做犯罪的事,以后好好做人……”
案发后,卢师傅将盗打的彩票钱退还给了老板娘。
昨天,法院当庭判决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法院还决定没收卢兑奖得来的1499元,上缴国库。
以案说法:中奖归谁?
这个问题我有点好奇。
比如这个案子里,卢师傅被公安机关计入犯罪金额的,只是彩票本身的票面价值7392元。
而恰巧卢师傅偷买来的这个彩票又中了1449元,这笔钱公安机关是没有计算进卢师傅的犯罪金额里的,法院最终也是这么认定。
换句话说,卢师傅盗打的彩票超过了盗窃罪3000元的起刑标准,所以才被追究盗窃罪刑事责任。如果卢师傅当时就偷打了一注价值2元的彩票,而这注彩票恰恰又中奖了,那么老卢根本算不上犯罪。
那么不管卢师傅犯罪没犯罪,他盗打彩票后中的奖算谁的?
该案的公诉人说,彩票、保险等不固定收益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叫“射幸”行为。涉案的彩票中奖产生的钱在法律上叫孳息,这种收益不能计算到犯罪分子的犯罪金额中去,但这笔收益应该归还给被害人一方。
具体到卢师傅,他中奖的彩票是盗打的,彩票店老板娘只是替国家销售。而彩票是国家发行的,所以这笔1449元自然要上缴国库,归还国家。
公诉人又举了个极端的例子,解释射幸行为和产生的孳息:
A在彩票店里买了张2元彩票,放在钱包里。B偷走了A的钱包,包括这张彩票。
事后,B拿这张彩票兑得500万元大奖。
A举报后,B被抓,公安也只能认定B是偷走了钱包加2元彩票的盗窃金额,如果达不到3000元,甚至他也不用因此被判刑。
但这笔500万奖金,就不需要归还国家了,而是还给A,因为彩票已经被A买走,产生的权益当然属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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