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引入“公众人物应该容忍”概念:对于新闻报道在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情况下,公众人物应当予以容忍
新快报记者郭海燕实习生李嫚
2010年,知名足球教练陈亦明将《中国足球内幕》作者及足球报社告上法庭。昨日,此名誉侵权案在中院民事法庭审结。法院撤除一审判决,宣告陈亦明败诉,并在判决书上引入“公众人物”概念,指其作为公众人物,对于新闻报道在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情况下,应当予以容忍。此举在广东名誉纠纷案堪称创新。
名誉侵权索偿400万
2010年,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合著的《中国足球内幕》发行,此书爆出知名足球教练陈亦明开盘坐庄赌球等内容。书本发行前,有关章节被足球报社发行的《足球》报转载。
发行后,《足球》报又刊登了《中国足球内幕》未发表的关于陈亦明相关章节,文中提及陈亦明开办赌博网站;三位合著者也多次参加媒体采访,李承鹏在博客中发布与陈亦明有关文章。
2010年1月,陈亦明在某网站发表声明,指责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侵犯其名誉,影响了其社会形象,要求三天内作出道歉。但其要求没有得到响应,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同年6月,此案在广州荔湾区开庭。陈亦明要求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及足球报社公开道歉,并共同赔偿精神损失400余万元。
一审采编败诉赔廿万
此前一审开庭,陈亦明认为《中国足球内幕》被转载的章节及三位作者的相关言论,虚构了其从足球教练变成职业赌徒的经历,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精神折磨。
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共同答辩称,所涉基本事实并非虚构,且三人并无贬损陈亦明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陈亦明的名誉损失。足球报社称其报道是出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作为足球界的公众人物,陈亦明应对公众的评论有所容忍。
庭审中,三名作者承认采写内容依据来源于传闻和媒体报道,没有采访过陈亦明,足球报社亦承认转载时未核实内容。
法院最终认定,因三名作者对涉案事实无法出示有力的证据证明报道真实,故而存在捏造、诽谤行为。
2011年6月22日,荔湾区法院判处三人及足球报社赔偿陈亦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24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删除侵权文章。
二审认定报道未失实
李承鹏等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年4月,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并对相关证据进行重新认定。
书本发行后,陈亦明曾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承认参与赌球,此证据在一审法院被认为:“其他媒体的相关文章都是在涉案书发表后才出现,不可能作为涉案书描述赌博事实的参考依据。”
一审中不予采纳的证据,二审法院给予采纳。广州市中院认为,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在著书时并没有主观过错,且相关事实报道也远未达到捏造或歪曲事实的程度,名誉侵犯说法不能成立。
昨日,广州市中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国足球内幕》三名作者及足球报社迎来胜诉,此案宣告终结。
判决意见
公众人物应更能容忍
昨日的判决中,广州市中院引入了“公众人物”概念,认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一般个人的名誉权保护有差异,本质上体现了保护公众议论与允许信息有限错误,以及公共事务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密之间的均衡关系。
法院认为,公众人物掌握更多的媒体资源,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因此,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对于新闻报道在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情况下,应当予以容忍。
法院同时警示新闻工作者,应尽量收集详实、全面的素材,及时、客观地报道相关事件,积极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以便公众全面了解事情本身,进而使公众知情权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审焦点
书本发行后,陈亦明曾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承认参与赌球,此证据在一审法院被认为:"其他媒体的相关文章都是在涉案书发表后才出现,不可能作为涉案书描述赌博事实的参考依据。"
一审中不予采纳的证据,二审法院给予采纳。广州市中院认为,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在著书时并没有主观过错,且相关事实报道也远未达到捏造或歪曲事实的程度,名誉侵犯说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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