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终审判决
新快报讯 记者 曾春花 报道“小悦悦事件”(《新快报》曾作连续报道)近日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胡某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两年六个月,比一审判决少了一年。
一审
案发地不是“道路”
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
今年5月2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小悦悦一案,肇事司机胡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案件引起极大的关注,吸引了不少媒体记者包括港媒记者到场旁听,进入法庭需要经过严格的登记,有记者被挡在门外。
庭审中,事发地点是否属于道路引起双方激辩。胡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案发地段属于道路,胡某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新快报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能否认定为道路,关系到胡某的定罪量刑。如果认定为道路,胡某所犯属于交通肇事罪,由于未逃逸,刑期为3年以下;如果不认定为道路,胡某所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为7年以下。
一审认为,本案发生地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不属于“道路”范围,故本案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胡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
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积极赔偿可酌情轻判
二审法院认为,案发地点在广佛五金城商铺之间的通道上,通道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市场交易人员出入以及消防等,并非供社会公众和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因此一审法院依照现有有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胡某定罪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指出,一审判决后,胡军与其他相关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与小悦悦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小悦悦的父母303000元,小悦悦的父母对胡某表示谅解。据此,可以酌情减轻胡某的刑事责任,遂终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胡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小悦悦父亲昨天下午的回答令人心碎
拿到30万元赔偿了吗?“没有去看账户,没事不想去看”
昨日下午,新快报记者将法院终审判决在电话里告诉了小悦悦的父亲王先生。
王先生说,由于工作的厂里没有电视和电脑,他还没有看到终审宣判的消息。
“法律规定怎么判就怎么判吧,我个人也不能说什么。”王先生说,案件方面的事情都是自己的叔叔帮忙处理的,一审宣判后,法院给了一份调解协议让他签名。
被问及30万元赔偿是否已经到位,王先生说:“应该到了,我没有去看账户,没事不想去看。”
“就让事情告一段落吧”,王先生最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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