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监管需优化制度框架
原标题 [理财产品监管需优化制度框架]
银监会最初设立创新监管部是为了促进创新,但经过几年运行,却事实增加了内部协调成本:出政策的是创新部,却无法掌控一线业务运转;执行政策的是机构监管部门,但发现实际问题后又不能立即采取行动、弥补政策漏洞。
近日,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发生“中鼎”系列产品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公众对理财产品乃至银行信誉的怀疑。
回首我国理财产品发展历史,可谓喜忧参半。从好的方面讲,那就是“快”。2005年以来,我国理财产品规模年均增长100%。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6.73万亿元,对改善和优化社会融资结构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从问题方面看,理财产品每隔几年就会出现一个问题高潮:第一个高潮是2007-2009年。为适应理财产品市场蓬勃发展的需要,2007年底,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理财产品的发售程序由“发售前10日内报告”修改为“售后5日内报告”,赋予商业银行更大的自由度。然而,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许多银行理财产品(QDII理财产品、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及结构性理财产品)均出现零负收益,客户投诉甚至法律诉讼日益增多。为此,银监会不得不将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售报告程序恢复为“准审批制”,并重新调整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要求不得向无投资经验者发售涉及二级市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的理财品种。监管部门重新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前10日报告相关材料。第二个高潮是2009-2011年。在此阶段,出现了银信合作和信贷类理财产品超常规发展问题,并以逐步纳入表内监管、不再新发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而告一段落。第三个高潮则以今年银行工作人员违规私售理财产品为标志。
每隔几年即会出现的“行情”警示我们,必须认真思索我国理财产品监管制度,以避免将来“行情”不断,甚至造成大的危机。
银监会最初设立创新监管部是为了促进创新,但经过几年运行,却事实增加了内部协调成本:一方面,出政策的是创新部,但它却无法掌控一线业务运转;另一方面,执行政策的是机构监管部门,但发现实际问题后又不能立即采取行动、弥补政策漏洞。因此,需要优化监管框架。
目前,市场仍然大量充斥“一对一”理财产品,即一个理财产品对应一个资产组合,并依赖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承接原有资产组合。结果,虽然前面的投资者到期以后拿回收益,但后面的投资者却祸福难料。要通过信息披露,确保投资人对风险心中有底。其次,监管部门应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告知,理财产品究竟是本行产品还是代销产品。此外,对于一些不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的银行,应限制其进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新平(北京 学者)
作者:北京 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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