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改土地管理法 将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2012年12月24日15:28
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蔡靖骉
原标题 [中国拟修改土地管理法 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蔡靖骉):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时隔8年后,中国立法机关再次对该法进行修改,旨在解决目前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着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24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有关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坦承中国目前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由1986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这些规定与中国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宋大涵说:“从补偿原则看,在原用途基础上按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从补偿标准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超过年产值30倍的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围绕这些问题进行的此次修法,将主要集中精力对四十七条进行修改,以解决征地补偿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据此,修正案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等。
宋大涵介绍说,这样修改的主要考虑是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更加突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二是正确处理政府依法征地和农民参与权、话语权的关系,更加严格地约束政府征地行为;三是正确处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在法律确定征地补偿基本原则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地区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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