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万静 为进一步规范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的目录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天对外公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界定的0、、类民爆专用设备,以及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炸药生产地面站等实施目录管理,不定期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目录》)。
如果民爆设备出现:申报资料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因设备固有缺陷原因发生过燃爆事故的,或生产过程中出现过严重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技术性能低于行业技术指标列入行业淘汰的;被执法部门裁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等四种情况时,应退出《专用设备目录》。
因上述前两种情形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民爆设备,设备生产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全部召回在用的已退出《专用设备目录》的专用生产设备。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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