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也是非法销售发票高峰期。今天上午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一名“的哥”因售真发票,被判入狱10个月。办案法官称,目前很多人都不清楚,其实只要满100份票根,几百元就可能“触刑”了。
“当前出现非法销售大量真发票(尤其是定额发票)案,如公交车票、地铁票、火车票、汽车燃油票等,并已逐渐成为非法出售发票类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以前多以制造、销售假发票、空白发票为主。”这是今年以来海淀法院审判中发现的非法销售发票类案件之新变化,法官建议应引起足够重视。据最新统计,今年1月至10月,海淀法院受理此类案件29件,占全部非法出售发票类案件的59.1%,而去年这个比例仅为10%。
发案
“的哥”售真发票获刑
今年8月1日13时许,出租司机胡某在海淀区上地城铁站旁,以3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72份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329份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结果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胡某的住处起获906份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经鉴定,上述发票都是新版真发票。
对于此案,海淀法院认为,胡某非法出售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鉴于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虽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法院在量刑时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的哥”胡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万元。
据海淀法院刑二庭的孙蕾法官介绍,审理非法出售小面额发票犯罪案件过程中,他们发现,犯罪主体多为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系
统及票务中心、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多数无报销需求的乘客或客户尚未养成随手索要车票、票根的习惯,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可以接触到大量被废弃的车票或票根,从而有机会实施犯罪。
警示
满百份票根即“触刑”
“审理非法出售小面额发票的犯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两个难点。一是此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探讨。”孙蕾法官具体解释说,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以往此类犯罪中,发票形式多以空白发票和大面额发票为主,犯罪的打击对象主要
是在空白发票上填写大额款项造成国家税收巨大损失的行为。而非法出售小面额发票的追诉标准尚未单独列出,导致“只要非法出售车票、票根满100份,即使数额仅为几百元、几千元也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
而现实生活中,公众对此类行为的刑罚标准并不明确。孙蕾法官说:“参与出售车票、票根的行为人往往是为了增加个人收入,主观恶性及刑事责任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相适应。”
“二是法定刑中‘情节严重’的份数标准不明确。”孙法官解释,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何种情况构成“情节严重”?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尚未作出明确
规定。实践中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做法,极易造成量刑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由于无法明确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份数标准,也极易造成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标准的不统一。
建议
乘客自觉索要发票
针对上述问题,海淀法院提出三项建议,其中针对百姓的一点是,号召广大乘客、客户自觉培养成索要车票、票根的维权意识与习惯;向社会公众明确此种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及刑罚追究标准,尤其是针对重点行业工作人员加强宣传教育,如公交系统工作人员,票务中心、加油站、停车场的工作人员等;还要提醒各单位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对连号的、同一时间及地点出票的发票,应严格审查并予以核实。
本报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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