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2008年在某银行成都青龙支行花牌坊分理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今年2月22日李女士为该卡开通了短信提示业务。2月24日23时许,李女士陆续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告知该卡账户被陆续取现和转账共计7万元。李女士随即于当晚23时53分至次日零时16分在就近的眉山一A T M机上查询该卡的状况,并进行了电话挂失,所持卡被A T M机吞卡。
银行记录显示,李女士卡上的存款于2月24日晚上23时8分至23时20分在北京的一处A T M机上分8笔取现共计2万元,分2笔转账5万元,并发生手续费235元。2月25日15时许,李女士向成都警方报案。
法院判决ATM机不辨真假卡责任在银行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女士在银行开办了银行卡后,李女士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保证李女士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本案所涉存款系在A T M机上被取走,在A TM机上取款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银行卡和密码。因此,确定存款损失的责任和原因,主要应从银行卡是否真实和密码是否正确两方面进行分析。鉴于北京、眉山两地相隔遥远,李女士一直持真实银行卡在眉山进行查询操作并挂失吞卡,不可能在短短30分钟内来回北京、眉山两地,故足以认定在北京A TM机上取款的银行卡系复制卡。
法院一审认为,银行A T M机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系A T M机功能上的缺陷,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在李女士持真银行卡未进行取款和转账操作的情况下,卡内金额被取走和转移,银行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应对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银行赔偿李女士存款损失70235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银行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银行设置A T M机节省了人力投入和交易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银行有责任改善A T M机功能上的缺陷,遏制和消除盗用储蓄卡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卡盗取储户存款的犯罪行为。银行应当通过技术投资和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加强对A T M机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对于A T M机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由银行承担。本案中,由于银行没有赋予A T M机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功能,是李女士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银行对此应负全部责任,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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