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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多人追赶跳江溺亡 警方称自行跳江拒立案

2012年12月26日17:46
来源:北京晚报
原标题 [追赶者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本报记者 张蕾
本报记者 张蕾

  光棍节之夜,在广州发生了一起命案。一名24岁男子酒吧狂欢后,在酒吧员工的追赶下,跳入珠江不幸溺亡。据当晚曾与死者在一起的女伴讲,在酒吧期间,死者曾与他人发生纠纷。事发后,辖区派出所以男子自己跳江为由拒绝立案。追赶者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多位律师发表了不同的观点。有律师指出,目前线索足以证明死者跳江不是自发行为,与他人的追赶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追赶者具有犯罪嫌疑。对此,警方应该立案做进一步调查。

  事件聚焦

  男子离奇跳江死亡 警方称目前证据不够立案条件

  11月11日深夜,住在广州荔湾区芳村的袁彩妹接受朋友邓健中邀请,到海珠桥边的喜喜酒吧通宵狂欢。在酒吧期间,邓健中曾与他人发生纠纷。袁彩妹说,她有些害怕,转身跑出酒吧后门,在沿江路边等待。

  凌晨3时酒吧打烊,客人陆续离开,邓健中他们也从后门出来了。

  站在50米外的袁彩妹看到,一群身穿黑西装的男子从酒吧出来,在邓健中面前,有人用手指着他。邓起身就往袁彩妹的方向跑来,那一群人紧追其后,袁见状也跑了起来。

  逃跑中,两人走散。后袁彩妹突然忆起,刚才有路人在海珠桥边叫喊“有人跳江了”,她有一种不祥的预感,于是打110报警。后通过调看监控视频,袁彩妹清晰地看到,身穿米白衬衫的邓健中爬上栏杆,纵身跳进了珠江,而紧随其后,一群西装男陆续赶到,不过无人施救。

  6天后邓健中遗体被从江中打捞出来。事发后,邓父多次到现场查看,他说,儿子当时从酒吧跑到海珠桥底后,还可以一直沿着河堤或者过马路逃跑,“若无人逼迫,是不会选择跳江的”。

  记者后来从越秀区警方处证实,事发后,警方确实接到了死者家属的报案,并组织警力对事件展开多方调查和取证,包括走访案发时的目击者、涉事酒吧的工作人员、死者的朋友及调取了事发时段的视频监控录像。

  经查,事发前,死者确实因为纠纷而遭到酒吧工作人员的追赶,但是双方之间未发生任何肢体的冲突和接触,在此过程中,死者不知何故跳入珠江,最终不幸溺水身亡。

  警方称,由于死者坠江前未遭受过酒吧工作人员的任何殴打或是胁迫,因此就目前掌握的证据来说,还不够立案条件,因此“事件可能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多一些”。对于死者家属反映的情况,警方人士表示,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至于酒吧工作人员究竟因何纠纷追赶死者,还有待进一步的核查,暂时不便说明。

  有知情者表示,事发当晚以及前一晚,死者都曾与朋友到涉事酒吧消费,但消费额都很低,可待在酒吧的时间却很长。恰巧事发前一天晚上酒吧发生顾客被偷包事件,因此酒吧工作人员怀疑这几名消费行为异常的客人有扒窃嫌疑,于是当死者与朋友第二次来酒吧消费时,酒吧工作人员便暗暗盯上了他们。(据《新快报》)

  相关案例

  小偷被逼跳河淹死 三名追赶者被判故意杀人罪

  记者注意到,早在2007年浙江省就发生了一起偷车贼被车主追赶跳河淹死的案件。当年,包括车主在内的三名追贼男子,均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2007年5月25日,在浙江湖州的一幢居民楼外,住户颜克于发现有个陌生的小伙子把他停在门口的自行车推起就跑,于是大叫起来。此时是午饭时间,同租住在这一片楼上的廖红军和韩应龙听到叫声,顾不上吃饭,立即冲下楼,加入追抓小偷的队伍。

  追到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年仅17岁的周某被颜克于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吃点“苦头”,颜克于和韩应龙抡起石块和扳手,廖红军则拳打脚踢,偷车贼被打得头破血流。不一会儿,小偷挣脱后又逃上停靠在码头上的货船,三人便继续追赶,当小偷被逼到船尾时,面对三人高高举起的石块和扳手,他被逼无奈,跳入河中。

  颜克于、廖红军和韩应龙三人眼睁睁地看着小偷向前游了数米后又往回游,但渐渐因体力不支而沉入水中。这期间,码头上围观的路人劝他们不要再追打小偷,并警告他们“要出人命了”,但这三人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最后,偷车贼溺水身亡。

  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审理认为,三人追赶导致偷车贼跳河,当小偷处于生命危险时,他们没有救助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判处颜克于有期徒刑3年9个月、廖红军有期徒刑3年3个月,韩应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观点碰撞

  邓健中一案与“小偷被逼跳河淹死”的事件是否存在相同之处?警方应否立案调查?记者就此采访到多名资深律师,他们的意见也不尽相同。

  观点1

  拒绝调查是不作为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认为,从报道介绍的情况看,警方的说法存在漏洞。

  赵律师分析,报道中可以看出,警方已经查明“事发前,死者确实因为纠纷而遭到酒吧工作人员的追赶”,那么很显然,死者是因为受到追赶而被迫跳江的。警方查明的这一事实与其后面得出的“死者不知何故跳入珠江,最终不幸溺水身亡”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

  赵三平认为,“追赶”和“跳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报道所述,邓在酒吧与工作人员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而监控录像也显示“邓健中爬上栏杆,纵身跳进了珠江,而紧随其后,一群西装男陆续赶到,不过无人施救。”一群西装男是不是酒吧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就更加明确了邓跳江和酒吧人员追赶之间的因果关系。

  赵三平表示,邓是不是酒吧所怀疑的小偷,并不影响案件的性质。目前的线索足以证明邓跳江不是一个自发的行为,与他人的追赶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追赶者在看到邓跳江后,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此时,追赶者已有犯罪嫌疑。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应该立案做进一步调查,取得扎实的证据后再对案件定性。当地警方直接不立案,拒绝调查的做法,有不作为之嫌。

  观点2

  追赶者涉嫌故意杀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易胜华律师分析认为,公民或者受害人发现犯罪嫌疑人,为了扭送公安机关而进行追赶,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被追赶的人因此而陷入危险境地,追赶者就负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易胜华律师认为,无论死者是否与“丢包”事件有关,当死者因被追赶而坠入河中,追赶他的人就应当进行救援。如果自己不具备救援能力,也应当报警求助,或者采取其他及时、有效的办法。如果追赶者明知被追赶的人处于危险境地而未履行上述职责,则说明追赶者对被追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涉嫌故意杀人。

  观点3

  不够刑事 可民事索赔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子中律师却认为,目前追究追赶者的刑事责任尚显证据不足。

  蔡律师认为,目前,案发现场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监控视频。该证据结合案件其他情节可以看出,邓健中跳江与因纠纷被人追赶是有关联性的。尽管如此,目前却没有证据显示邓是在被殴打或暴力逼迫的险境下无奈跳江的,这与小偷在船尾被多人暴力逼迫只有无奈跳江有本质区别。此外,案情显示,邓健中当时并非只有跳江这一条路可走,而且没有证据显示邓健中不会游泳或当时就面临要沉入水底的死亡威胁。

  蔡律师认为,现行刑法并没有单纯的“见死不救”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但从本案案情看,酒吧处理纠纷的方式方法也是欠妥的,对引发邓健中跳江并造成死亡负有过错。不管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邓健中的家属都有权利要求酒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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