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伟 通讯员/刘燕燕 周武和)他人拿着假卡,从陈先生的银行账户里盗走70万元,银行要承担多大责任?近日,白云区法院对这一民事诉讼作出判决,银行未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应承担80%的责任;陈先生未能妥善保管密码,申请挂失不及时,应承担20%的责任。
陈先生是经营化妆品的个体工商户,2007年4月,他在X银行的广州景泰名店城支行开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于生意往来。截至去年8月12日,陈先生的银行卡账户余额为708874.25元。
从8月13日17:31开始,陈先生陆续接到多条手机短信通知,显示其银行卡账户存在多笔巨额异常交易。随后,陈先生联系银行和报警。
陈先生事后从银行得知,他人拿着假卡,从X银行惠州博罗石湾中路支行以转账、现支的方式,从他的银行卡账户里提走708809元。
不久,陈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酌定银行、储户对被盗损失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判决银行方面向陈先生赔偿存款567047.2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银行方面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行未识别伪卡应担责不少于50%
法官说法
本案经办法官认为,设置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银行未识别伪卡,一般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储户对银行卡被伪造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银行因不能识别伪卡而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储户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储户用卡不规范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卡内资金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储户用卡不规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当加重银行担责比例可督促其完善安保技术
律师观点
法律人士分析,银行与储户的分责,实质相当于在保护弱者权利与促进社会发展之间找寻平衡点。适当加重对银行的担责比例,可以更好地督促银行改进、完善安全保障技术,避免引发广大银行卡用户恐慌,维护公众对银行卡及存款安全的信心。本案中,无证据证实储户泄露密码,储户也提供了银行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使用记录、报警记录或挂失记录等足以排除储户监守自盗的证据材料,最终确定银行承担主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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