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诉苹果公司侵权 法院判苹果赔偿60万元
2012年12月27日21: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中文在线诉苹果公司侵权 法院判苹果赔偿60万元]
中新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张中江)中文在线诉苹果公司侵权案27日宣判。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中文在线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权侵权行为,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4日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及第三人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艾通思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中文在线公司起诉称:中文在线公司经著名作家二月河、海岩、周梅森及巴金之继承人李小棠、李小林等人的授权,在全球范围内对小说《康熙大帝》等16部作品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011年9月,中文在线公司发现在北京苹果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下载并安装iTunes软件后,即可通过该软件访问苹果公司经营的苹果在线商店(App Store),并购买、下载含有涉诉作品的应用程序,用以在苹果公司的iPad和iPhone产品上进行阅读。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诉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权等著作权合法权益。
中文在线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 876 000元(总字数9752千字×500元/千字)及合理支出10 212.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苹果公司和苹果公司共同答辩称:苹果公司是一家经营硬件为主的美国企业,其产品主要为Iphone、Ipad等多媒体通讯设备,涉案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并非由其经营,而是由其关联公司即注册成立于卢森堡大公国的艾通思公司(ITunes S.A.R.L)经营和管理,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非由其实施,也并不存在帮助侵权的情况,苹果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的经营者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删除了涉案程序,涉案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作为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并没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与侵权应用程序开发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作为综合性的网络服务平台App store的运营者,对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苹果公司未适当的履行其注意义务,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当天判决:
一、苹果公司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家》、《春》、《秋》、《康熙大帝》等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苹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
另据“中文在线”网站显示,该公司2000年成立于清华大学,是中国数字出版的开创者之一,以版权机构、作者为正版数字内容来源,进行内容的聚合和管理,向手机、手持终端、互联网等媒体提供数字阅读产品等。
作者: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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