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追踪
金报讯(记者 蓝莹)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发布消息,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涉案总金额高达3.7亿余元的国有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等16人腐败窝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应国权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22日作出的判决,核准被告人应国权死缓。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认定:2003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应国权等16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达2.16亿余元。其中,2003年至2006年间,应国权等人为谋取个人私利,巧妙以“菜篮子”冠名,成立股份制的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发展公司),并以发展公司为用地主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325亩,价值11578.8万元。
发展公司成立后,应国权等人又以该公司名义参股组建温州菜篮子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温州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不仅侵吞原属国有菜篮子集团参股的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有限公司的猪肉运输业务,还将肉联公司解散并侵吞了生猪屠宰业务,分别侵吞国有资产783万余元和401万余元。此外,应国权等人还将原属国有菜篮子集团公司的皮碎市场无偿变更给发展公司,将蔬菜交易所的业务转移到发展公司名下,分别侵吞国有资产893万余元和7975万余元。
2006年8月至2010年11月间,应国权等人共计挪用国有菜篮子集团公司和发展公司3889万元,分别给被告人应飞杭(应国权之子)承包经营的集团公司下属的外贸部以及戴某个人用于经营活动。
1998年至2007年12月间,应国权等人为了多发工资、奖金,通过虚增职工人数虚报工资总额基数的方式,骗取工资数额共计11577万元,其中,大部分资金集体私分给菜篮子集团公司高管领导层和中层干部,小部分资金集体私分给职工。
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应国权利用职务便利,在农贸市场摊位安排、租费减免、水产生意等方面,为水产商户黄建权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黄建权所送现金人民币25万元。
据此,温州市中院原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应国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15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并责令其返还财物,退赔损失。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国权身为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实施贪污犯罪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且认罪态度差,依法从严惩处。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国权是决定者、指挥者,亦系主犯。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对其余15人也分别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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