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取保
2013年01月02日03:28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周鑫
原标题 [司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取保]
本报讯(记者周鑫)昨天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实施的第一天。昨天上午,大兴检察院依据新刑诉法启动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一名逮捕在押的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李某被释放回家。
去年10月22日9时许,李某驾驶的无牌车辆在大兴区青云店镇一丁字路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谈某相撞,造成49岁的谈某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
去年12月26日,此案被移送大兴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中,检察官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被逮捕后,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商谈赔偿事宜,尽最大努力减轻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和痛苦。经四处筹钱,赔偿被害人家属3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昨天上午,大兴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于阳、检察官贯学宽等人赶到看守所。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方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了对李某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李某被当场释放。
据了解,这是大兴区检察院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第一案。
检察官说案
据检察官介绍,检方通过对全案审查,认为李某系过失犯罪,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赔偿并谅解了嫌疑人。案发后,李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可认定有自首情节。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综合考虑,李某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通过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依法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彰显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
据了解,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既可由检察机关主动审查,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被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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