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花了5万元转租费在闹市区转租了一个店面做生意,才经营3个月就要拆迁。租客王先生被迫关门,对此,他怀疑房东吃了他的损失补偿款。
王先生说,去年10月他盘下了鼓楼区铜盘路村下60号店面,用于经营大排档。最近,他被告知今年1月31日前,店面就要拆迁完。他一时不知所措,5万元的转让费能要回来吗,假如不能要回来,那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能拿到吗?为此,他与房东方碧金发生争执。
律师张成友说,首先要弄清楚拆迁被告知的时间,如果告知时间在王先生盘下店面前,房东或转让方任何一方知道拆迁信息而未告知王先生,这个转让协议都是无效的,同时知情人还涉嫌欺诈。
在鼓楼区城建拆迁工程处发出的《致华大村下、后营旧屋区改造被征收人的一封信》上,记者看到征收宣传期和签约期为2012年12月8日至2013年1月31日。
关于王先生提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房东方碧金说:“房子是我的,补偿跟他没关系,按协议如遇拆迁合同关系自动终止,房东在退还押金后租客搬东西走人。他(王先生)所说的转租费我不知道,他有做过吊顶、墙壁、地板砖等装修,但没花多少钱。我也想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他点钱走人算了,可没谈拢。”
《鼓楼区华大村下、后营旧屋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经营者停产、停业给予补偿,但仅限于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情形,被征收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所得税纳税证明后,由征收部门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和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律师表示,按该规定王先生享有应得到补偿,如果方碧金已经领了这笔补偿款,也应给王先生。
(福州晚报记者 刘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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