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因患子宫肌瘤在房山某医院做手术后病情恶化,转院治疗后右侧卵巢及子宫被全部切除。认为房山某医院在手术中存在重大过失,刘女士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9万余元,并退红包1000元。近日房山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赔偿9000余元,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患者:
术后感染告医院退红包
刘女士诉称,2010年底,其因身体不适,随即到房山某医院治疗。院方诊断其为急性盆腔炎、子宫肌瘤,需要消炎后手术。在自己炎症未消除的情况下,医院聘请了其他医院的医生给其做了肌瘤“次全切”手术。“麻醉医生给我做完麻醉后,主刀医生还没到医院,而且那医生在给我做手术的同时还给别人做了另一台类似的手术。”刘女士说。
手术后,刘女士的病情恶化,腹腔脓肿、卵巢受到感染。刘女士不得不转院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进行治疗,并最终将右侧卵巢及子宫全部切除。刘女士表示,目前自己的身体钙质大量流失,且经常烦躁不安,这场手术使自己的身体及精神遭受重大折磨。
刘女士认为由于房山这家医院的医疗过错,给自己造成了经济及精神双重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刘女士还要求院方退还自己手术前给医生的1000元红包。
医院:
自身疾病所致不应担责
面对起诉,院方表示,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刘女士术后出现感染,是由其自身疾病所致,与诊疗行为没有关系,且在术前,医院就已告知手术后可能存在感染等风险,刘女士本人也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同意手术,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医院认为自己的诊疗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刘女士所谓的退红包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
医院承担30%过错责任
房山法院在审理中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刘女士术后的盆腔感染、脓肿属于“肌瘤剔除术的术后并发症之一”,但鉴定结论同时认为,医方对手术难度的估计和对病情的重视存在不足,加大了患者术后发生盆腔严重感染的几率,与患者后因盆腔感染、脓肿而行盆腔粘连松解、宫颈切除及右侧附件脓肿清创术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据此酌定被告医院承担本次医疗事故30%的过错责任。根据原告刘女士提供的各项证据,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000余元。而对于刘女士提出的退还红包、侵权等诉讼请求,则因刘女士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而被法院驳回。
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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