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吴云 胡建勇 记者刘帅报道:失意男子要报复社会,欲站在人行天桥上投掷汽油燃烧弹,在实施过程中被抓获。2012年12月31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拘役五个月。
找工作受挫心存不满
2012年6月底,魏某从郑州来到南昌找工作,但一直没能如愿。有一天,他在电视里看到有汽油瓶炸开燃烧的画面,感觉很刺激,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他想到去效仿。
2012年7月17日中午,魏某在东华理工学院附近一加油站买了10元钱的汽油。7月21日,他用饮料瓶装了大半瓶汽油,从枕头里抽了点棉花,用跳刀制作了一个塑料杯,并把汽油、玻璃瓶、棉花、塑料杯放一起装好,坐公交车来到广场东路。
魏某买了个打火机,又在路边的垃圾桶里捡了4个啤酒瓶,接着在八一广场附近一个小巷子里做了两个汽油瓶。
作案过程中被发现
中午12时许,魏某在八一广场的人行天桥上准备扔汽油瓶炸汽车,但天桥上来往的行人太多。于是魏某来到广场东路上某银行二楼大厅,见四下没人,魏某拿出剩下的空啤酒瓶继续做汽油瓶,快做完时被银行的员工发现。
后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系犯罪预备,且被告人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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