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法官”制度改革 满9人可弹劾当局领导人
2013年01月08日14: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台湾“大法官”制度改革 满9人即可弹劾当局领导人]
中新网1月8日电 综合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司法机关昨日(7日)通过相关草案,台湾“大法官”的组织将全面法庭化,开庭行言词辩论并作成裁判书,不再以闭门会议方式进行。并且,经台湾目前15个“大法官”其中9人以上同意,台湾当局正副领导人弹劾案就能判决成立。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大法官会议”将成为台湾历史名词。台湾“司法院”会议昨天(7日)通过“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台湾“大法官”的组织将全面法庭化,分为“宪法法庭”及“统一解释法庭”,未来“大法官”决议前,须开庭行言词辩论并作成裁判书,不再以闭门会议方式进行。
这次修法的另一重大改革是,过去民众声请“释宪”必须等裁判确定,用尽审级救济程序后,才能向“大法官会议”提出声请,因诉讼程序冗长,缓不济急,现在修法改为,民众可以在案件审理中声请“释宪”,对民众权益保障更为周延。
过去“立委”声请“释宪”,须经三分之一的“立委”联署才能提出,现在降低门坎,改为四分之一“立委”联署即可声请。
台湾“大法官会议释宪制度”实施多年,过去一直被外界抨击为黑箱作业;“司法院”有鉴于审理制度不够透明,去年邀请4位卸任“大法官”及多位宪法学者组成研修会,大幅修改“大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将35条条文扩充为109条,让“大法官”审理案件全面改为一般法院审理案件的模式。
台湾“司法院”指出,未来“大法官”将分为“宪法法庭”及“统一解释法庭”,前者审理法规“违宪”、机关争议、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弹劾、政党“违宪”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后者审理统一解释法令及审判权争议案件。原则上,“大法官”审理案件时,须在公开法庭进行言词辩论,必要时以视频方式直播辩论过程,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后,可在法庭上询问证人及鉴定人,并可声请调阅笔录。
“司法院”表示,“大法官”评议后应撰写判决书,记载主文及理由,并由主笔的“大法官”署名,让判决书彻底透明化。
台湾《联合报》还指出,昨天出炉的“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明文规范,只要12名“大法官”参与评议“立法院”提出的弹劾,并经其中9人同意,就可弹劾当局领导人。
依台湾当局“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7项规定,“立法院”通过当局领导人弹劾案后,应声请“宪法法院”判决;“立法院”提出弹劾案,须以书状叙明弹劾的原因事实、证据以及应解职的理由;“大法官宪法法庭”受理后,应通知“立法院”及被弹劾人出庭辩论,并在受理案件6个月内作出判决。
“宪法法庭”应有大法官总额四分之三以上参与评议;宣告弹劾案成立的判决主文须经参与评议的大法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目前台湾“大法官”有15人,须有12人以上参与评议,并经其中9人以上同意,当局正副领导人弹劾案才能判决成立。
新增条文规定,被弹劾的台湾当局正副领导人,自“宪法法庭”作出弹劾案成立的判决生效日起,应即解除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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