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1日 来源:社会保障司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抚恤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地予以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中央财政抚恤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抚对象人数和规定标准,测算下达抚恤补助资金,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地区适当倾斜。
《办法》要求各地及时拨付中央财政抚恤补助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保证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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