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广州媒体消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条例主要针对在广东省内所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褒奖,尤其是见义勇为牺牲者,将可获广东省政府一次性颁发的100万元人民币抚恤金。
条例中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广东省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其中,牺牲者100万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80万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60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40万元。
为此,条例中还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金正佳介绍,额外一次性发放高额抚恤奖金属全国首创,并不影响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和广东已有的抚恤补助待遇,奖金全部由省财政支出。广东籍人士在外地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并未包括在条例中。
据统计,广东19年来因见义勇为牺牲的总人数是336人,平均每年约18人,受重伤人数为138人,平均每年近8人。
☆☆见义勇为“待遇”逐步提升
2007年黑龙江规定政府为见义勇为者“埋单”,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县级政府一次性颁发20万元以上的奖金。
2010年,武汉将见义勇为牺牲者的抚恤标准从过去的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2012年7月,民政部、教育部等7部委下发文件,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解放军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二者相加,总数在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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