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老赖头顶区人大代表衔,四处骗钱警方无奈,焦作山阳区人大成老赖保护伞》的网帖很火。
警方称,2011年,郑州警方对焦作市山阳区人大代表、河南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玉成涉嫌诈骗一案立案调查。因王玉成的人大代表身份,警方拟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拘留措施,遭遇山阳区人大常委会拒绝。时至今日,拘留举措仍未获许可。
河南商报记者 李政
事件
人大代表借巨款未还
“债主”实名举报
发帖人名叫王韶华,在天涯等多个论坛中,他实名举报焦作市山阳区人大代表、河南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玉成合同诈骗其1000万元。
王韶华告诉河南商报记者,2010年12月1日,一家投资公司找到他,称河南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因收购当地一家名为坚固水泥的企业急需资金,借款时间短,无风险且利润丰厚。
王韶华认为,王玉成有人大代表身份,与之签协议有保障。“我们在郑州签的短期拆借资金合同(11天内还款),当晚我把钱汇到了王玉成银行卡上,到期还款1000万元。”
还款日期到了,王玉成的钱却没到账。“他说所借资金没全部到位,暂时不能还款。”
王韶华向合同签订所在地郑州警方报案,报案后,他一方面在网上发帖举报,一方面催促王玉成还钱。但时至今日,到账的借款不到30%。王韶华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老赖名单”中,王玉成在列。
今年1月11日下午,河南商报记者来到焦作市河南三星水泥工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一楼橱窗上,贴着一份2012年11月17日开会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第一个就是王玉成。对于王玉成的去向,该公司一名女工作人员说“老板不在”,并不愿多说。
随后,记者多次拨打王玉成手机,试图求证网帖内容,但对方电话一直处于“呼叫转移”状态,无人接听。记者也曾发短信请王玉成回应相关网帖内容,但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应。
波折
山阳区人大拒绝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民警张瑞山,以及后续办理案件的一刘姓副大队长,均证实“确有此事”。
张瑞山说,2011年1月29日,该大队立案调查王玉成涉嫌合同诈骗1000万元一案。当时案件经过大队、分局、市局、经侦专家等6个环节层层批准立案,警方调查取证认为,王玉成涉嫌合同诈骗1000万元,按照程序应对王玉成采取刑事强制拘留措施。
张瑞山认为,王玉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很简单,“我们依法办理,但对方人大代表的身份,把案件弄复杂了。”
张瑞山说,他跟另一位办案民警曾多次前往焦作市山阳区人大常委会,“我们告知山阳区人大,根据司法程序,王玉成已被警方列为嫌疑人,要求罢免王玉成人大代表的资格,并采取强制措施。但沟通过多次,他们始终不同意。”
山阳区人大信访办:此案构不成合同诈骗
王韶华曾到省人大反映情况,山阳区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做了书面回复。王韶华提供了这份名为“关于王韶华信访案件的回复”的复印件。其中提到,“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了山阳派出所对该案的情况调查汇报,我区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是经济纠纷,构不成合同诈骗,慎重起见,区人大常委会又召开了山阳区公、检、法、司负责人、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参加的案件专题分析会议。会议一致认为,商城路派出所调查的王玉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不成立,其案构不成合同诈骗,应当以经济纠纷论处。”
这份书面回复落款为山阳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落款日期为2011年4月25日,并盖有“焦作市山阳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处理来信来访专用章”。
今年1月15日,河南商报记者来到焦作市山阳区人大求证此事。
在人大办公室321室,办公室一位冯姓工作人员称,王玉成确实是山阳区人大代表,但他不清楚王玉成是否涉嫌诈骗,也不知道是否有一份书面回复。对于记者提出的采访,他表示:“采访须经王主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但他这几天在外出差,电话也不方便留,等他回来帮你向他转告。”
随后,记者与焦作市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以及山阳区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取得联系,但均没有得到相关回应。
法规
限制人大代表自由,须经同级人大许可
一位知情人士向河南商报记者透露,根据《宪法》和《代表法》,人大代表有人身特别保护权,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须事先经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焦作市人大常委会一位郑姓秘书长表示,公安要拘留、逮捕代表,要先向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我们会听取公检法的调查情况,但为避免代表因经济纠纷、矛盾等事遭遇报复,人大常委会的审核部门会对代表是否犯罪进行严格审查。该拘留的会批准,不该拘留的不会批准。”
另外,他表示,对于有没有犯罪,能不能被采取强制措施,由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调查落实后确定。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另外,《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观点
“人身特别保护权”
针对言论免责,并非全部免责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认为,本案中,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主要针对的是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而并非全部免责。《代表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张少春认为,虽然《代表法》规定了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但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本案已历经郑州两级警方多次调查论证,当地人大拖延拒绝配合,有地方保护之嫌,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和上级人大协调解决此案。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人大对提请许可的案件的审查,重点应在于程序是否合法,排除故意阻挠代表履职或因履职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至于是否符合逮捕、刑事审判条件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乃至罪与非罪,人大不宜介入,以确保司法审判独立。
可对嫌疑人提起不羁押诉讼
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刘德法表示,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有监督权,对司法机关提请强制措施有自我调查的能力和资格。问题是,人大常委会和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是否有出入。
“有出入就会出现矛盾,但我觉得这种矛盾是正常的。”刘德法认为,司法机关要拿出充分的证据与人大常委会充分沟通、交流,用事实说话。“不一定非要把人关起来才能办案。司法机关可以对嫌疑人提起不羁押诉讼,这是国家提倡的,不影响调查,也不影响司法进程。”
“或许有极个别戴着人大代表光环的人违法犯罪,只要司法机关拿出确凿证据,问题不应该激化。”他表示,《宪法》和《代表法》中对人大代表的保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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