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贪官将腐败所得资产跨境转移,为自己留足后路,“贪了就跑,跑了就了”已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惯有模式。对此,在近日举行的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上,与会者称新刑诉法增加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可以终结这种情况。
现状
贪官携款外逃时有发生
据世界银行估计,全世界每年约有2万亿美元涉及腐败的资金进行跨国流动,相当于全球33万亿美元生产总值的6%。近年来,我国一些贪官携款外逃的案例时有发生。如2003年出逃美国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涉嫌巨额索贿受贿,涉案金额2.5亿元;2005年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汇往境外资金达6亿元;2001年畏罪潜逃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等,通过各种手段将中国银行的4.85亿美元贪污、挪用、侵占,并洗钱至香港、加拿大和美国。
据审计署发布的消息称,截至2006年5月,我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额700多亿元。如何有效阻断资产外逃及追回腐败资产呢?近日,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召开,两国专家、执法官员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共识
追缴境外腐败资产需跨国合作
北京预防跨国犯罪研究会秘书长谢绍华表示,腐败犯罪资产跨国、跨境转移,不仅给当事国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危害,这已是国际共识。这一现象并非出现在个别国家,单靠一国的力量难以有效发现和打击,也难以遏制其滋生和蔓延。因此,加强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政府的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贪官跨境转移腐败资产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流动速度快、洗钱环节多,加之各国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使得打击此类犯罪呈现调查取证难、涉及国家多、冻结和追缴资产难等特点。
应对
新刑诉法增加查封手段、扩大追缴范围
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表示,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查办外逃腐败资产时,主要通过冻结和扣押等措施与相关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调查取证和追缴返还。
而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判决生效后,我国司法机关对已被贪官转移到境外的财产,可申请公约所在国协助扣押、查封、返还等。境外扣押、冻结,都是临时措施,需要每隔半年去续扣、续冻,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在新刑诉法中,对犯罪资产采取的有关措施中增加了“查封”手段,将“物品”修订为“财物”,能更有效地对变换了资产形式的腐败犯罪所得进行追缴,这将改变之前贪官“贪了就跑,跑了就了”的司法尴尬。
而新增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则是打击腐败资产转移的“新利器”。这一程序可以追缴被贪官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避免贪官在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之前时间过长造成的损失,如赖昌星案。此外,除刑事追回外,还可以采用民事追回。比如在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洗钱案中,中国银行就作为原告在境外提起民事诉讼,成功收回了大部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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