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
“地震险”应实施“三步走”战略:
第一,在借鉴日本、美国等经验基础上,云南省政府制定出台《云南省地震保险条例》;
第二,国家在总结各试点地区经验基础上,出台《国务院地震保险条例》;
第三,全国人大通过《地震保险法》。
云南以地震为代表的地质灾害颇多,如何在保险层面做些工作,将损失降低一点?省政协委员华日新、许雷和科学技术界委员陈勤联合提交了《开展政策性地震保险试点工作建议》的提案。他们建议,应在云南试点“地震险”,一方面可减轻损失并及时展开重建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弥补政府救灾资金不足的缺口。
云南地震比较频繁
受印度洋板块与欧亚板块碰撞和青藏高原隆起的影响,云南是我国乃至全球现代地壳运动最剧烈、地震活动最频繁、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
华日新等委员指出,“全省84%的国土面积地震强度基本都处在七级以上,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
彝良地震的阴霾至今还笼罩在每一个人的心头,然而,这只是地震给云南带来灾难的一个小缩影。
20世纪以来,中国大陆7级以上的大地震,23.6%发生在云南,6级以上的地震也占18.8%,然而云南的国土面积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4.1%。
数据背后是巨大的损失。
华日新等委员表示,国家对地震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规范评估后,1992年至2007年,云南地震造成4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7亿元,分别占我国大陆同期的48.62%和49.96%。
“2011年缅甸发生7.2级地震后,云南进入新一轮强震活跃期,根据上个世纪以来云南4个强震活跃期的特点,云南新一轮强震活跃期可能会持续10-15年的时间。”华日新等委员分析说。
云南省防灾研究所总工程师、省政协委员崔建文指出:“云南几乎所有的区域都可能发生地震,1980年代就有人建议推出‘地震险’。”
地震险可弥补救灾资金不足
“保险,平时花很少的钱,遇到灾难时解决大问题。”这是崔建文对保险的刻板印象。
华日新等委员分析认为,地震保险以地震风险及灾害损失为承保标的,是一种长期地震预测预防的方法,也是对危险的处理与管理方法,其实质是将个别投保人的地震损失转嫁给全体投保人来共同承担,是实现社会互助、减轻国家经济负担、提高抗震减灾能力的有效方法。
云南省地震局副局长、省政协委员陈勤说:“试点‘地震险’,能够有限弥补政府救灾底子薄的短板。”
华日新等委员还认为,构建政策性地震保险制度,使地震保险发挥其所具有的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作用,将在减灾防灾、稳定社会、促进灾后重建等方面发挥极大的作用。
在很多人看来,不是每一个地方都会发生地震,也不是每个地方的人都有必要买地震险,就算要买,应差异化进行收取费用。然而,崔建文却不这样认为:“就像车险,不是每个人都是冲着车祸去买的。”
关于“地震险”费用,一位参与提案的本届保险界政协委员表示:“提案还没通过,还没进行实质性研发阶段。差异化收费的方式是没必要的,因为在云南遭遇地震的概率几乎相近,况且,现在的保险都是总公司统一研发。”
华日新等委员建议,要是云南确实成为地震险的试点省份,可由中央财政出资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类:一类从每年财政预算中确定一定数额;一类从现有维修基金资金中划转。
“三步走”促地震险落地
“地震险”落地,还得有些时日。上述保险界委员表示:“要是‘地震险’在云南获得通过,还要得到国家和保监局的通过,方可试点。”
为此,华日新等委员认为,应实施“三步走”战略。第一,在借鉴日本、美国等经验基础上,云南省政府制定出台《云南省地震保险条例》;第二,国家在总结各试点地区经验基础上,出台《国务院地震保险条例》;第三,全国人大通过《地震保险法》。
据了解,2012年初,云南省保监局、云南省地震局、云南财经大学和诚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了地震保险课题研究工作,形成研究成果《云南地震保险制度构建及实施研究》,已由云南省地震局上报中国地震局。
声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委员建议滇中城市圈试点
我省属于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省份,建制城市少。城镇规模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水平低,为筹集必要的建设资金,昨天,省政协委员马琼芬建议在滇中城市经济圈内先行试点,再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全省。
征收范围未覆盖全省
省政协委员马琼芬提交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征收的建议》。她介绍,由于历史原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征收范围有待覆盖全省,全省129个县市区仅有69个征收,尚有60个县市区没有纳入征收范围。
此外,征收标准不统一,各地州市征收标准五花八门,高低悬殊,同一州市内各县(市)区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有的征收标准过低,除昆明外,各州市的征收标准仍为1996年以前的征收标准。如曲靖中心城区新增土地按总用地面积15元/平方米收取,原有土地新建筑物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收取,与毗邻地区相比标准过低。
而在昆明市容积率大于2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大于1小于2(包含2)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小于1(包含1)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征收。商业、商务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征收;工业及其他住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
马琼芬在提案中指出,四川省的征收标准为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湖南省长沙市为280元/平方米,湖南其他州市为170元/平方米。配套费的使用和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滇中城市经济圈内先行试点
马琼芬建议应扩大征收范围,我省属于城市化水平较低的省份,建制城市少。城镇规模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水平低,为筹集必要的建设资金,建议在滇中城市经济圈内先行试点,再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全省。
除了要统一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之外,还可适当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从调控和引导城市投资,促进节约用地出发,建议在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时,考虑投资性质和用地容积率分别实行不同的征收标准。
设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或改建普通商品住房,容积率大于2的按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大于1小于2(包含2)的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小于1(包含1)的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征收。商业、商务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征收。工业及其他用房按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征收。
县城低于设市城市10到20元
县城城市规划中。新建、扩建或改建普通商品住房,容积率大于2的按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大于1小于2(包含2)的按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小于1(包含1)的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商业、商务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征收。工业及其他用房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征收。
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办公楼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征收,商业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工业及其他用房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征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改变后的实际建筑类别相应标准征收。
临时性建筑类,设市城市规划区商业性建筑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征收,非商业性建筑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征收。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商业性建筑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非商业性建筑按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征收。
小城镇规划区内商业性建筑按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非商业性建筑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征收。
小百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 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 、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米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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