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通知明确,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据悉,新标准(见右表)已经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需要按照本标准执行。
新标准与修订前的标准相比有什么特点,记者在省国土厅网站查到一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附有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征地补偿标准。省国土厅工作人员也证实,这个43号文件就是修订前的标准。
与修订前标准对比,记者发现,新标准中各市州的补偿标准都有所提高,例如长沙市区区的补偿标准由每亩66000元提高到76000元,提高了10000元。株洲市区区的补偿标准由每亩55440元提高到72000元,提高了16560元。 记者戴和清通讯员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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