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放火殃及四邻 公安机关建议强制医疗
近日,记者从大兴检察院获悉,去年11月侯某因在家中放火被大兴公安分局拘留,鉴于她患有重度抑郁症,大兴公安分局启动了强制医疗程序,这是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北京首例强制医疗案件。目前此案正在大兴检察院审查阶段,最终侯某是否被强制医疗,将由大兴法院审理后决定。
女子放火烧家殃及四邻
警方调查记录显示,去年11月24日,家住大兴区黄村镇一小区内的侯某将自家的衣服堆在客厅,浇上酒精后点燃进而引发火灾。经消防部门勘察,火灾共造成侯某家及多家邻居房屋受损,经济损失3000余元。随后侯某被警方拘留。
面对于警方的询问,侯某丝毫不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说自己放火后想要自杀。“我想把自己烧死或者拿水果刀割腕自杀,但我还有许多值得怀念的人,就没自杀。我希望这里的楼房都烧没了……”
警方随后从侯某的丈夫处了解到,侯某因工作压力太大已患抑郁症多年。就在放火前的一个多月,她还在北京安定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她患有重度抑郁症。此外,案发前侯某的表现也极为不正常,见到熟人便下跪磕头,说是为了感谢对方。
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侯某确实患有精神疾病,那么按法律规定,侯某将对其放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去年11月25日,大兴公安分局申请对侯某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今年1月7日,鉴定中心医生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侯某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辨别能力削弱,控制能力丧失,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1月17日,大兴公安分局向大兴区检察院递交对侯某强制医疗的意见书,并移送了侯某涉嫌放火一案的卷宗。目前,大兴检察院已启动此案的司法程序,并依法向大兴法院提出检察意见,最终侯某是否会被强制医疗,需大兴法院开庭审理后决定。
旧刑法
犯事无刑责 家属监护
针对此案及今年1月1日实施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大兴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陈彬。
陈彬介绍说,如果在以前,公安机关很可能将侯某交给其家人进行监护。“老刑诉法司法解释没有强制医疗规定,只说‘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没有解释何为‘必要时’,也没有‘强制医疗’的具体程序,这使得公安局一旦抓到俗称的‘疯子’,法律上称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当事人’,因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只能让家属领走,但实际上,家属对这样的人也无能为力”。
由于过去没有“强制医疗”,而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又因经济等种种原因,既不能让精神疾病患者进医院治疗,又不能捆住其手脚,严加看管,结果导致无辜公众遭受精神疾病患者伤害的悲剧时有发生。本报曾用大篇幅报道了去年5月10日,怀柔区怀柔镇王化村一男孩在上学途中,被王某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但因王某是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而记者深入调查发现,王某早在1987年便被确诊为有精神分裂症,此前多次因伤人被警方控制,王某弟弟无奈地表示,因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没钱将王某送进精神病院,终于酿成11岁男孩小鹏无辜被害的悲剧。
新刑法
可能再犯事 判其就医
陈彬告诉记者,新刑诉法中专设立一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首先,被申请强制医疗的当事人要有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其次,他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在这两个条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但最终判定当事人应该进医院还是进监狱,要由法院作出决定书”。
陈彬还解释道,依照法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强制医疗案 公开审理
记者还了解到,为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适用,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避免未受约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本报将继续关注侯某强制医疗一案的新进展。
晨报记者 李庭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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