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商报
市民就公证收费提出八大质疑
【深圳商报讯】 (记者 黄希平 实习生 王一涵)最近几天来,本报就房产继承强制公证且收费高昂一事进行了跟踪报道,深圳市公证处相关负责人承认深圳房产继承公证费“现在看来很不合理”,并透露深圳房产继承公证费将由房产当前估价的2%下调至0.7%(本报昨日提到的“0.07%”数据有误)。
市民凭什么必须强制到公证处公证且收费高昂?公证处到底是社会服务性机构还是为了收费而收费?公证收费标准调整为何不公示、听证?深圳能否引进创建公证机构打破公证处垄断……面对本报读者就公证收费致电本报提出的八大质疑,市公证处督导室主任李金祥昨日接受本报专访时一一作答。
1公证收费高昂有无依据?
很多深圳市民在现实生活中都碰到过收费高昂的问题,市民究竟凭什么必须强制到公证处公证?又凭什么必须缴纳如此高昂的公证费用?
市公证处督导室主任李金祥回复称,深圳市公证处只是一个实务部门和执行部门,市民有需求公证处就提供服务,不存在强制市民进行公证的问题。至于费用问题,公证处严格执行的是1998年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及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市民马先生对此并不认同,“1998年的公证收费通知中明确提到,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上调或下调不超过10%,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也提到各市可以上下浮动不超过10%,深圳市有没有在规定允许范围内下浮10%来减轻市民负担呢?”
2公证收费调整有无听证?
据深圳市公证处督导室孙姓副主任透露,2012年12月,有关法律专家已经在深圳召开研讨会,会上制定的初稿中提到深圳凡是继承类的公证收费标准,由该物件当前估价的2%下调至1%,涉及到房产继承的则由此前收取房产当前估价的2%下调至0.7%,“如果顺利预计在2013年3月就有可能施行”。
“既然是关系到市民切身利益的公证收费调整,为什么自去年底通过研讨会制定初稿后,到今年3月都要施行了却从来没有公示或者召开过听证会?”市民马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说。
3公证费的成本体现在哪?
市民蔡女士称,她去年跑了好几个部门办材料,掏了好几万元的房产转让公证费,最后只换来公证处出具的一张公证书,“我看到那些公证员坐在办公室里面,舒舒服服的,轻轻松松在那张纸上盖个章就要我几万元,这钱也太好赚了吧?”
李金祥回应说,其实在每张纸的背后,公证员都做了很多的调查取证工作。除了部分事项通过打电话或者发函能够核实外,很多事项都需要公证员进行反复核查甚至实地调查取证,而且万一出现差错就要承担很大的民事赔偿责任。
4出现差错公证机构担责?
公证处拿什么来保证公证的准确性?出错了如何承担责任?
针对这一疑问,李主任称公证员都是研究生毕业,并且都通过了包括司法考试在内的严格考试,都非常专业,特别是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事项也很考验公证员的能力,但公证员难免可能会出现差错。李金祥说,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过错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市民也提出质疑,公证处出错甚至将活人证成死人时有发生,“这是不是也从侧面说明了国内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不严谨和不专业?”而且《公证法》虽然规定公证机构会承担赔偿责任,但里面也提到当事人因为提供虚假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该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是不是意味着公证处所谓的责任和风险,最后还是由老百姓来买单?”
5高额公证费流向何处?
市民刘先生说,估价1个亿的豪宅要交200万的公证费,这么多公证费最终流向何处?
李金祥回应说,公证处是个自负盈亏的机构,因此收取的公证费用“都放在公证处的账上”,而且公证处每位名工的薪酬收入,都按照一定的标准,“不是随意的”。网上关于“浙江温岭公证处领导年薪过百万元、职工年薪数十万元”的消息,可能跟当地的经济和政策、公证处业务的发展和职员的构成有很大关系,“并不具有普遍性”。
“公证处从来没有对公证所收取的费用进行过公示,谁来保障这里面没有贪污腐败?”市民刘先生表示,希望公证机构能够增强透明度,比如公布公证员的实际年收入到底是多少。
6收费为何不仿效香港?
李先生经常往返香港,据他所知,香港沿用的是英国公证制度,公证人主要由律师或其他相关执业者担任,因此在香港做和马先生同样的公证,只需3500元港币左右的公证费。为什么深圳公证不能仿效香港的模式?
李金祥的解释是,在香港从事公证工作的律师,他们一般只是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证明,相当于新浪微博给网友进行微博认证,这期间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走访、调查和核实工作,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出错造成关联人利益受损,公证员不需要也没有义务承担责任。而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在拿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后,会采取发函、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一一核查。
不过,广和律师事务所李栋梁律师分析认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许多区域,公证大部分是由律师事务所来完成,其收费标准根据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两方面来制定。在中国公证处因为受到《公证法》的保护,政府应尽量降低强制公证的项目,减少市民负担。
7为何不能打破公证垄断?
“既然公证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什么深圳就不能打破垄断创建民间公证机构呢?”
针对本报读者提到的这一问题,李金祥坦言这涉及到我国司法体制发展方向问题,“不太好讲”。不过李主任表示,公证处是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非盈利性的性质不能变!”
市民马先生等人认为,我市的公证处“虽然打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旗号,但实际上任何一个公证事项都是明码标价,这跟盈利性的机构有什么分别?”
8公证处如何看待公民自证权?
市民马先生到现在还搞不明白,为什么他手里握着房产证、身份证及独生子女证,还有他岳父岳母放弃继承的声明,所有的这些居然统统都不能作为证明材料,非得要去公证处做公证,“这不是劳民伤财吗?法律明文规定我们公民有自证权。为什么公证处剥夺我们自证的权利?”
李金祥表示,公民确实有自证权,但是不排除有少数人会采取冒名顶替、伪造证件等方式来行使自己的自证权,“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到效果,但在西方有句话说得好,‘开一家公证处,可以多关100家法院’。”李金祥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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