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资金被“假卡”盗取 法院判银行负全责
2013年01月31日18: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储户资金被“假卡”盗取 法院判银行负全责]
中新网柳州1月31日电(张曦 覃素红)广西柳州一市民银行卡内的4.2万余元资金被盗,经警方侦破为犯罪分子安装偷拍设备,窃取该储户信息并制造“假卡”盗取。该市民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柳州市柳北区法院近期审理该起储蓄合同纠纷案,法庭认为被告银行不能识别伪卡,对储户的卡内资金被盗负全部责任,一审判处被告银行向储户支付被盗资金及利息。
据法院介绍,原告黄先生是被告银行的储户。2011年1月底,黄先生在被告银行下属的柳州市跃进路支行使用自动柜员机,查询卡内存款。次日,黄先生又到银行取款,突然发现账户上的4.2万余元被他人取走,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柳州警方破案,并经有关法院审判确认,2011年1月底的一天傍晚,犯罪分子梁某等人经预谋后,来到跃进路支行的自动柜员机,在柜员机上安装用于复制银行卡的采集器和偷窥密码的摄像头,窃取了黄先生的银行卡信息。随后,梁某等人伪造了一张黄先生的银行卡,在城站路的一家银行盗取黄先生银行卡内资金4.2万余元。梁某等人已经被判刑。
黄先生发现存款被盗后,多次找被告银行交涉,要求对方赔付,但被告银行不予答复。于是,黄先生向柳州市柳北区法院起诉被告银行。柳北区法院在2011年8月立案受理,得知梁某等人涉嫌犯罪一案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因此中止审理12个月,在2012年12月又重新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银行对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及认定事实均无异议,坚持认为虽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被犯罪分子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但是黄先生在使用自动柜员机时,没有注意遮挡才导致密码泄露,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过错责任。
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后,被告银行应保护黄先生的交易安全,并按黄的要求履行给付存款的义务。ATM自动取款机是被告银行提供服务的工具和场所,但被犯罪分子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致使黄先生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而且,银行对犯罪分子伪造的银行卡不能识别,导致黄的资金被盗,被告银行对黄先生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负有全部责任,黄先生并无过错。
至于被告银行辩解说是黄先生未遮挡密码导致卡内资金被盗,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因此辩解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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