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十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于1月29日正式公布,该条例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所谓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简单地说,就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业。《条例》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指纹、血型、信仰、病史等信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将遭到严惩。
保存期限
从不良行为终止之日开始算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将删除。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央行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的5年,而并非不良行为发生之日起的5年。比如一笔贷款在1月1日逾期未还,一直到10月1日才偿还,那么不良记录保留的5年,将是从10月1日开始计算。
此外,条例规定,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较此前修改稿的“每年一次”有所增加。
逾期不删除不良信息
也属违规
在征信系统成为经济身份证的同时,也遇到信息泄露等问题。在互联网上就曾出现花钱买征信记录的案例,犯罪分子通过购买的个人征信记录等资料,激活信用卡,刷卡套现牟利。
条例规定,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等均属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如果有这些违规行为,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要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是首次纳入上述规定中。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需获得经营许可证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报告都是通过由央行组建、征信中心维护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来查询。该数据库已运行8年,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今后要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需要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必须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但对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管理则相对宽松,采取的是备案制。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向相关部门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记者查阅发现,目前已有部分企业开始从事征信业务。比如既从事个人征信业务,也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上海资信。截至2009年底,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拥有超过1109万人的信用信息。
据新京报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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