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门生出庭受审。 涉嫌收受人民币119万、港币20万 本报韶关讯 (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摄影报道)昨天,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清远连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罗门生涉嫌受贿人民币119万元、港币20万元一案。
以“帮助”他人开发项目、调解纠纷为由受贿 据了解,被告人罗门生,男,汉族, 1962年8月9日出生,本科文凭,中共党员。2007年1月任连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9年3月任连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11年9月任连州市委副书记。2012年5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据公诉机关指控,罗门生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涉嫌受贿六宗,涉嫌收受贿赂人民币119万元、港币20万元。其中,罗门生在任连州市市政府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连州市大路边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承包人成某坚送给的人民币70万元。
此外,罗门生还收受连州市城区防洪工程建设中置换土地承包人姚某兴送的港币20万元;收受连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邱某财送的人民币4万元;收受连州市大路边镇石场老板成某雄送的人民币5万元;为张某宇在连州市龙坪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中与合伙人纠纷一案中帮忙后,收受张某宇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钟某进,为感谢和继续得到罗门生在连州市现代国际广场地产项目的帮助,送给罗门生人民币10万元。
据调查,罗门生收受这些贿款的来由,有些是对他人在有关置换土地过程中、旅游区开发项目、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帮助”;也有一部分是“帮助”他人调解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
主动投案并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在昨天的法庭上,公诉人认为,罗门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9万元、港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为自首并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此外,他在侦查机关、开庭期间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罗门生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罗门生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他坚持认为:“自己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清赃款,有立功和自首等依法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
罗门生在最后陈述阶段向法庭陈述了愧疚和悔意,请求法庭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案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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