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江人廖兵因故意杀人,被内江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判决后,廖兵不服,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江中院)上诉,提出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其辩护人提出,廖兵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排除。
2月4日,内江中院二审此案,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纠正原判事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兵有期徒刑8年。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这是四川省法院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参与杀人被判12年 当事人不服
日前,内江市某区法院一审认定,1996年4月1日中午,廖兵与罗诗文、刘国彬(均已判刑)受黄德彬(在逃)邀约杀害被害人谢军。当日13时许,谢军到该区影都二楼上厕所,黄德彬叫动手,四人立即追撵谢军,黄德彬持刀刺杀谢军背部,谢军向三楼逃跑,罗诗文持枪击中谢军背部,廖兵等三人持刀乱砍,致谢军死亡。
事发后,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兵有期徒刑12年。判决后,廖兵不服,向内江中院上诉,提出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进看守所时其头、手均有伤。其辩护人提出,廖兵的有罪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获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排除。
2月4日,内江中院开庭二审此案。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这是四川省法院中,开庭审理“排除非法证据”的第一起案件。
不排除逼供的可能内江中院二审改判 终减刑4年
内江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无法排除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廖兵有罪供述的合理怀疑,应予以排除。
内江中院认为,廖兵的健康检查表由医院2011年8月1日出具,而廖兵的有罪供述却形成于次日,此健康检查表不能证明廖兵在作有罪供述时,没有被刑讯逼供;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承认廖兵在讯问中头、手部受伤,但看守所入所体检时,体检表却未反映出廖兵的伤情,且该表没有医生签名,客观性存在重大疑问。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58条等规定,由于廖兵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应予以排除。内江中院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对原判认定廖兵持刀砍杀谢军的情节予以纠正,仅认定廖兵在现场参与追撵,并认定廖兵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8年。
二审宣判后,廖兵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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