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莹)王女士自称乘公交下车时被车门夹住了衣服拖拽倒地,不仅身体受伤,手上价值几万元的翡翠镯子也摔裂。然而,公交公司却对事发时王女士是否戴了镯子、镯子是否在事故中损坏、以及镯子的价值提出质疑。今天上午,王女士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奥客运分公司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
王女士起诉称,2012年3月20日下午,她乘坐701路公交车下班回家。在车辆到站她下车时,车门关闭迅速,把她的羽绒服帽子的抽带夹住了。司机当时也没有发现,启动了车辆,她顺势被拽倒,车辆又拖着她继续行驶了十余米。王女士的头撞到车轱辘上当即晕了过去。后经检查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第二天,王女士发现手上戴的价值3万余元的翡翠镯子出了裂痕和擦痕。王女士认为镯子坏了,公交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起诉索赔财产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等4万余元。
对于王女士因为衣服被车门夹住受伤的事故,被告公交公司并不否认,但其代理人解释说,车辆只是启动了,并没有拖拽王女士前行一段路。
“如果确实发生了事情,我们肯定会赔偿,但要是不合理的请求我们不能支付。”公交公司代理人说,王女士的医疗费都是公司支付的,已经承担了责任。但事发时司售人员帮助检查了王女士伤情和衣物,并没有注意到镯子,因此没法认定当时王女士是否佩戴着镯子,即便戴了镯子,也无法认定是否因为事故造成损坏。至于镯子的价值也无法证明。
“公交司机潘先生事发后给我们写下的愿意赔偿的保证书上说了,售票员发出信号后,他就关闭车门启动车辆开始并线。都并线了还说没有拖拽吗?”王女士的丈夫对于公交公司的解释无法接受。
双方矛盾的焦点是镯子的赔偿问题。事发时没有录像,镯子损坏也是事后提出的。王女士一方把A货翡翠手镯的鉴定证书、从商场购买时的销售凭证,还把事发时穿的衣服和受损的镯子都拿到法庭上来做证明。“事发时生死一线,不可能考虑身外之物,这是人之常情。而且我们也是第二天发现立即就向公交公司提出了的。”
公交公司代理人看了证据后表示,鉴定证书不能确定是否为王女士镯子的,销售凭证并非发票,也没有货品名称,无法证明镯子的价值。关键是没人说得清王女士当时是不是戴着镯子。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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