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内设机构”一栏中,“死刑复核检察厅”已悄然入列。据了解,该厅已于2012年下半年成立,正式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1个内设机构之一。
死刑复核检察厅内设4个处级机构,承担5项职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负责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死刑二审案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检察机关办理死刑案件适用死刑政策和死刑标准的研究工作;承担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多名法学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最高检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厅,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有关规定的举措,对于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实施监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提供了可靠的机制保障。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都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其实,自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最高检就成立内设机构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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