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0年代开始提出政府职能转变以来,我们的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我国原审批体系过于庞杂,又涉及到从中央到地方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没有完全实现简化“放权让利”、“应该由市场解决的问题交由市场去解决”的改革目标,当前的审批制度还管着了大量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其弊端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府审批事项多、时间长,影响企业发展。尽管近十多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取消大批审批事项,简化了审批程序,但现有审批事项仍然十分庞大,很多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调节、企业和个人自行解决的事项仍在通过审批制度去实现。这不仅导致企业、个人负担加重,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以食品生产准入为例,一个食品企业,除了厂房、设备筹备需要大量时间外,还至少要花大约三四个月时间去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仅如此,如果同一设备生产另一类产品又要新一轮申领程序,耗时又耗力,影响企业创新与发展。
二是审批制度容易滋生,腐败加大了企业负担。目前我们的审批制度事实上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产生了很多暗箱操作行为。有些企业或个人为加快审批向审批机构或个人提供好处,有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得审批提供好处,甚至某些中介机构还通过审批制度获得了“第二个政府”的“隐形审批权”(许多行政审批程序规定企业提供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或检验结论,这样这些中介机构就取得了类似行政审批的权力)。这样的审批制度不仅导致腐败的产生、道德风气的败坏,同时亦增加了企业负担,更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是现行的审批制度偏重事前审批,忽略了事后监管。我们目前的审批制度有点像准生证,只管能不能生小孩,一旦孩子生出,是好是坏、今后养得好不好,我们的审批制度是不管的,也管不了。另外,现行的许多行政管理法规注重的往往是行政审批环节,而对于监管环节则相对比较简化或忽视。这样就导致许多企业通过了行政审批之后没人去监管,又成为违法行为的滋生场所。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彻底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制度,完善备案制度。我们认为,对于能够通过市场调节、自由竞争实现的事项和行为应该不宜再通过行政审批来实现,目前绝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是属于这样的状况,应当予以取消。而对需要准入条件的事项和行为,则应该制订完善的准入标准和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通过备案来实现准入。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和制度,加强事后监管。我们的政府应当真正实现从“重审批”向“重监管”的转变。对于已经通过备案制度或自由进入市场的企业或个人,应严格按监管条件和标准进行管理,一旦发现不符合监管标准的企业或行为,应当予以严厉的处罚,直至将其彻底赶出市场,从而建立起公平进入、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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