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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不想养女儿 为索抚养费女子状告前夫

2013年03月08日16:50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何书俊 叶青 兰钰烨
原标题 [男子离婚后不想养女儿 为索女儿抚养费女子告前夫]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叶青 兰钰烨)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应继续履行。近日,柳州市女子肖梅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张强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同为1977年出生的张强和肖梅原是夫妻。2007年,肖梅生下一女。几个月后,两人因感情破裂,于2008年3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女儿由肖梅抚养,张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每年随物价上涨递增),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付一半,直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自2008年3月20日到2012年9月,张强仅支付了抚养费3760元,尚欠2万余元,教育及医疗费也分文未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肖梅代女儿将张强告至柳北区法院,要求张强支付自2008年3月至2012年8月的抚养费、教育及医疗费共2.9万元,并要求自2012年9月份起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张强辩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他支付了女儿抚养费后,教育费及医疗费就不应该再由他承担。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即使离婚,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及义务。本案中,张强未及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故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强在每月负担500元抚养费的基础上,需另负担女儿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虽然司法解释明确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但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就抚养费中各项明细费用作出特别约定。张强辩称双方这项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的主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日前,柳北区法院作出判决,张强支付女儿2008年3月20日至2012年8月20日期间抚养费2.2万余元,教育费、医疗费3198元;自2012年9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500元。2(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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