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顾女士与丈夫刘先生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分得了院内的一间房屋,收房时却发现房屋内已经断水断电,房屋也被破坏无法居住。顾女士将刘先生及其父母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确保正常使用。
原告顾女士诉称,她与刘先生于2010年离婚,2012年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她使用。但是在接收房屋时发现,刘先生一家已经割断了屋内的电线、电视天线和自来水管道,砸碎了房屋的玻璃,在房顶搭建凉棚丝网和堆放杂物,影响了屋顶排水,使房屋无法正常使用,顾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一家立即把房屋恢复原状。
刘先生和父母辩称,因为不同意顾女士继续使用水、电,所以才会在交付房屋前把屋子中的水、电线路切断。房子的屋顶杂物是以前承租房屋的租客擅自堆放的,现已经清理完毕,房子的屋顶开裂原来就有,房子的玻璃也不是他们砸的,不同意顾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顾女士已经合法取得诉争房屋使用权,故有权合理使用与其生产生活有关的公共设施。判决刘先生和其父母等三被告将诉争房屋内用水管道恢复原状,原告自行申请安装电表,并负担安装费用,三被告应当予以配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当事人尚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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